问答详情

您好,请您分析一下。农村宅基地加盖楼房三层半,父亲去世时,家中有母亲、儿子、女儿,房产证一直是父亲一个人的名字(此村房屋房产中心不办过户手续,公证中心不公证),儿女成家后,三人平等自愿经协商达成《房屋分配协议》,三人签字恩手印,三个见证人签字,内容大体如下:拆迁儿子女儿分楼房或拆迁款,不拆归母亲。请问1、房屋实际所有人齐聚一堂分配共有财产协议这么写有法律效力吗?2、电子版(照片)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吗?3、其中一人因此协议未提及母亲赡养问题为由反悔提起诉讼,此协议就失效了,这种说法正确吗?4、此协议未提及母亲放弃房产所有权所以无效,这种说法正确吗?5、如果三份协议均被此人带走,仅留电子版照片一份,其余当事人的权益受法律保护吗?

综合法律 2019-01-07 17:2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我国法律规定允许公民自愿放弃自己的继承权,但放弃继承权应当依法做出明确的意思表示。
    1、放弃继承权公证的管辖。当事人申办放弃继承权公证,应当到其住所地或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
    2、对放弃继承权公证的申请。继承权是公民的一项重要民事权利,是公民依法继承他人遗产的的权利。因此,放弃继承权公证必须由继承人亲自为之,不允许他人代理,当事人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公证处可派公证员到遗嘱人的居住地办理。
    3、申办放弃继承权公证应提交的材料。
  • 签字和盖章都具有法律效力。协议要具有法律效力,需要注意协议内容不能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能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不能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最好可以委托律师代写,避免法律风险。
  • 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 或非法变卖、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具体处理时,应把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的应得的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
    对非法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进行处理。
  • 结合司法实践,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遵循以下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另外<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三)》等。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榆林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