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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被领养走了,可我这边有户口,怎么办呢? 那边自己办理了领养手续,准备来我这边迁户口,还用我什么证明吗?

离婚 2018-12-22 08:5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不同省区对户口迁移手续问题还作出了更加具体的规定,如果不明白如何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亦可到当地的公安户口登记机关进行咨询。首先得到现户口所在地取得《户藉证明》;
    然后向回迁地派出所提供离婚证以及《回迁申请书》;
    得到派出所或是公安局出具的相关资料后再到现户口所在地下户口;
    最后到回迁地把户口上了就行。
  • 第一,要迁入地的公安部门的准迁证,你办这个凭的是结婚证,第二,去女方老家公安派出所开迁移证,然后再回到男方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登记就好了
    一、首先应该办理现住地的准迁证。 办理准迁证需要的程序:
    1、个人申请(一般是男方的名义,申请将妻子的户口迁入);
    2、你现在户口所在地的户籍证明;
    3、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人、迁入人的身份证原件极复印件。
    二、迁出手续就简单的多了:带着准迁证到你原籍迁出户口。
    三、带着准迁证、户口迁移证到现居住地落户即可。
  • 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 首先,根据《收养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如果收养孩子,必须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也就是说,双方在离婚之前,如果条件允许,应该去办理领养手续。  其次,虽然该案例中,当事双方在领养孩子的时候没有办理领养手续,但是已经形成事实的领养关系。
    那么根据《收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再次,如果当事双方不能与子女解除收养关系,那么在双方离婚时应该按照父母与子女的关系确定抚养权,根据《收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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