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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律师朋友帮忙看看一下情况你好!事情是这样的,我家里陕西这边,去年年底我弟弟在网上认识了一个沈阳女孩子 你好!事情是这样的,我家里陕西这边,去年年底我弟弟在网上认识了一个沈阳女孩子,第一次去沈阳见面就发生了性关系,农历年前也带那个女孩子回来了一次,在家里呆了一周左右,那个女孩子自己就坐车回去了,年后我弟弟就到沈阳这边,现在两个人在一起天天吵架,也就前20天我弟弟发现自己染上了梅毒,现在看好了,后来才知道这个女孩子本来就有梅毒二期,现在女孩子怀孕了,去医院检查后医生说过几天检查看看能不能要这样孩子,昨天晚上又吵架了,今天说分手,女孩子现在要告我弟弟强奸罪,下午还闹到派出所,她妈妈突然现在拿出了一个医院的证明,说这个女孩子有精神病,这个我弟弟之前一点都不知道,而且女孩子行为很正常,一点看不出有精神病,派出所现在说要么我弟弟必须娶这个女孩子,要么先按强奸罪拘留37天,再到法院去起诉,现在从派出所出来协商这个事情,请问这个构成强奸罪不,派出所的做法对吗?

刑事辩护 2018-12-18 14:4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建议及时报警,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强奸属于刑事案件,受害人无需支付诉讼费用。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是否属于精神病人,应当进行鉴定,属于精神病人的不执行拘留。  相关法律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三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 通常情况下发生醉酒驾驶的,都会依法被起诉。依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机动车驾驶人呼气、血液酒精含量阀值》酒后,20至80毫克酒精含量每百毫升血液醉酒,80毫克酒精含量以上每百毫升血液酒驾,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91条,处暂扣驾照6个月,罚款1000至2000酒驾被处罚后,再次酒驾,处10日以下拘留,吊销驾照,处1000以上2000以下罚款酒驾营运车辆的,拘留15日,罚款5000,吊销驾照,5年内不得再次考取只有醉酒驾驶机动车会被按照刑法133条追究刑事责任,经警方约束至酒醒后,依法拘留,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社会危害性,检方不会做出不起诉决定的这种情形,至少目前,在国内尚未发现醉酒驾驶不被追究刑责的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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