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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纠纷详细情况

原告:男方 被告:女方及其母亲

事实称述:

1、男女双方于2014年10月1号订婚,男方给女方及其母亲总共82400元彩礼,包括礼金,衣服钱、改口费;

2、在10月1号之前,为了准备订婚和结婚,男方给女方买了价值14000左右的金器;

3、2014年12月底,男方要求与女方去领结婚证,女方不愿意,并且说结婚要等过两年再说,矛盾激发;

4、后来男女双方家长见面沟通,过几天女方提出要跟男方领证结婚可以,需要男方在市区买一套房子以后再结婚,男方根本无力买房;

5、男方双方之前同居一年半时间;

6、男方用于给女方的彩礼有大部分是借的;

男方起诉女方及其母亲返还彩礼理由:

1、关于结婚事宜,女方借众多理由要等过两年再说,而是再说,并不是过两年领证结婚,男方认为女方及其母亲在订婚收了彩礼之后故意拖延时间,存在欺诈的嫌疑;

2、女方在订婚时候没有提出买房子要求,而是在订婚以后男方准备和女方领证时候提出,无疑是逼着男方提出分手,按照风俗,女方认为有理由不退彩礼,又存在欺诈的嫌疑;

综上两点,原告起诉被告。

现在情况:男方要求与女方去领结婚证,并不是过两年领证结婚,女方认为有理由不退彩礼

离婚 2019-05-09 10:5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彩礼是我国历史遗留的结婚习俗,从法律角度分析,彩礼应属附条件的赠与,即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只有在所附条件成就时生效。如果所附条件未成就,赠与不发生效力,赠与物应当返还。
    即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登记结婚,他们之间不存在婚姻关系,赠与所附的条件没有成就,那么,聘金就应当返还。
      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婚姻关系。”由此可见,只有履行了结婚登记手续,才能结婚。只按照习俗办理结婚仪式而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属夫妻关系,按同居关系处理。
    若干意见第十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
  • 你好,不是所有的彩礼都能要回来,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了,在以下几种情况下,离婚后一方送给另一方的结婚彩礼是不能要求返还的:
    (一)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的。这种情形下因为已经达成了缔结婚约的目的,因此离婚后彩礼不能要求返还。
    (二)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时间较长的,一般应当以两年以上或者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的情况,离婚后彩礼也不能要求返还。
    (三)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离婚后彩礼不能要求返还。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员因生活、生产需要并实际支出,比如男女一方或双方患病花费、共同经营投资等。
    (四)在婚约存续期间,婚约当事人死亡的情况,离婚后彩礼不能要求返还。但是,在死亡前已经起诉的应予除外。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 订婚属于民俗,不等于法律上承认确立婚姻关系的结婚登记,所以第一条多是指订婚时给了彩礼,甚至办了结婚仪式,但没有到民政局领结婚证的情况,彩礼能够返还。收到彩礼的一方在没有和对方共同生活情况下,彩礼不会产生消耗,也就是给付一方只有付出没有受益,那么应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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