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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这样写行不行,有没有明显漏洞或者不足,或者太简单?甲方: ,男,年 月 日出生

乙方: ,女, 年 月 日出生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1、甲乙双方自愿同意离婚;

2、婚生女儿 由 甲 方抚养,随甲方生活。 乙方每月支付生活费XXXX元至女儿年满18岁,在每月5号前付清,汇款至甲方指定银行账号;女儿在18周岁之前,医疗保健、保险以及教育费,双方各半承担。18周岁之后的有关费用双方日后重新协商; 乙方每月可探视一次,具体探视时间可提前一天与甲方或其家人联系确定。

3、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处理。原属个人财产、物品归各自所有。

4、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无共同债权债务处理。双方同意原属各自的债权债务由各自承担。

5、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民政部门登记备案一

份。

6、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离婚协议书这样写行不行,或者太简单?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无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离婚 2019-05-12 05:2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参照《婚姻法》第31条,《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3款,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或者意见。离婚协议书则是离婚协议的书面形式,《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3款规定,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离婚协议时有效的,只要约定明确,民政局盖章,就具有法律效力的。
  • 离婚协议书是双方不走法律程序,自己订立的协议,也就是我们平时说的“和平分手”。离婚判决是双方自己协议不成,向当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法院根据法律规定作出的法定判决。
    离婚协议达成后,只要双方不领取离婚证,都是不能立即生效的。离婚以离婚证记载时间为准。但离婚判决后,就及时生效了。
  • 无过错方可以尽量争取更多权益以求补偿。
    1、小孩抚养费。
    2、财产分割。当然还是需要协商,得到男方同意并签字,这份协议在你们去民政局登记离婚之后就立刻生效,有法律效益。
  • 有的,我国《婚姻法》第3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双方是协议离婚,对子女问题的具体处理一般是应在离婚协议书上写明关于子女愿意随哪方生活。
      “感情确已破裂”是实体性规定,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调解无效”则是程序性规定,不能视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
    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案件,许多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调解无效”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一种反映。
    而有一些离婚
    案件,虽然是“调解无效”,但并非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在调解工作中,往往存在着力与不力,深入与不深入等差别,直接影响着调解效果。多年的民事审判实践明,“调解无效”和“感情确已破裂”的含义不完全相同,“调解无效”并不都等于“感情确已破裂”。
    因此,不应当把“调解无效”作为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根据。在审判实践中,既不要把“感情确已破裂”与“调解无效”完全等同起来。也不要把“调解无效”简单地作“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志。
    更不要把“调解无效”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只是“感情确已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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