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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买房签合同把儿子的土地给了买家,但是合同上儿子没有签字。现在买家要求儿子把地过户给买家。请问这份合同生不生效?儿子打官司能赢么?

离婚 2019-01-03 16:5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买房子房屋房屋没有过户,即将面临拆迁。这就是房屋不过户的风险,应当谨慎处理,否则你将财产受损失。
    从法律上讲,房屋不过户房子仍然是原来房主的,补偿拆迁补偿只能支付给房主。
    你现在只能让原来的房主配合,把拆迁款拿到手。包括拆迁协议都是拆迁人与原房主签订,赔偿款也是支付给原来的房主,然后让他再给你,如果原房主变卦你就没有办法了。
  • 农村住房和所属宅基地,属于集体性质,只有本村农业户籍人员才有资格享有。  需要双方当事人到住房和宅基地所属村委会先递交买卖过户住房申请。  申请农村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受让人不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  《房屋登记办法》规定:  第八十六条  房屋所有权依法发生转移,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  
    (四)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五)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证明材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 签订购房合同注意开发商证件齐全,合同文本规范,文件有效,内容详尽,发生纠纷可诉讼,看好房屋后,在签订合同交款之前要求房屋产权共有人出面在买卖合同上签字捺印;在未见到产权共有人、产权共有人没有在买卖合同上签字捺印之前,不要交付房款;
  •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因此,如果商品房认购书的内容包含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内容,而且开发商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那么,商品房认购书就等于商品房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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