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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在某街道刚好碰见民警执法抓卖淫嫖娼人员,就在那看了一下被抓进某派出所,进行殴打,言语恐吓,因为年龄小承受不住那样折磨,维有认罪才能躲过那样的殴打跟恐吓,当我知道的时候去派出所找过根本看不到人,最后接到电话的时候,是叫我去交罚款一起有5000元人民币,拘留11天,我朋友肚子里??%9

刑事辩护 2018-12-26 09:1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卖淫,其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之规定,依法应给予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根据法律的规定,对于拘留的违法人,公安机关应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家属。
    同时,法律又规定,当事人要求不通知的,公安机关可以不通知。法律链接:《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一条 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的,应当及时将处罚情况和执行场所或者依法不执行的情况通知被处罚人家属。
      作出社区戒毒决定的,应当通知被决定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作出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收容教养决定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通知被决定人的家属、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被处理人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可以不予通知,但应当在附卷的决定书中注明。
  • 对卖淫嫖娼人员实施处罚是公安机关治安大队在办理,公安机关必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严禁以罚款代替刑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和行政拘留。公安机关对卖淫嫖娼人员进行处理时,按照以下量罚基准执行:对卖淫嫖娼者,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具有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卖淫嫖娼、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初次卖淫嫖娼、因生活所迫初次卖淫等属于“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对卖淫嫖娼人员,除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外,可以依法予以收容教育;对具有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人员多次卖淫嫖娼、18周岁以上人员卖淫嫖娼2次以上等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收容教育;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卖淫嫖娼的,实行劳动教养,并由公安机关处5000元以下罚款。
    对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但因具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以及70周岁以上人员实施卖淫嫖娼等情形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 嫖娼是一种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拘留十五天、罚款五千元,属于顶格处罚,略显不公,对此可以进行行政复议。第二次抓到也不构成犯罪,仍是治安案件。法律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 拘留是指将对象拘禁限制,但拘留不一定需要法院命令,警察机关亦有拘留权,但各国允许拘留的总时间长度不一,有些国家甚至于可以无限期的拘留对象。  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不涉及剥夺政治权利的问题,原来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仍然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对县级以上人大代表裁决拘留处罚的,根据公安部规定,应当在执行前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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