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马上要进行模拟法庭,但老师说我们的起诉书有很多问题,想问下大家,主要问题在哪儿应该如何修改。起诉书

筑检刑诉字(2014)08号

被告人张钰,女,一九九三年六月二十五日出生,21周岁,身份证编号:XXXXXXXX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贵阳市发电厂职工,现住贵阳市云岩区南娅路67号,没有犯罪前科。 因为涉嫌故意杀人,于二零一四年八月八日被贵阳市云岩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八月十五日被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云岩区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于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二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在二零一四年八月七日,被告人张钰将住院已五月的被害人梁某某从医院接回家。于二零一四年八月八日下午四时许,被告人张钰因被害人梁婷患脑溢血的病治疗无望,只能靠注射葡萄糖维持生命,经济日趋窘迫,在家将浸泡了盐水的湿毛巾通电,对被害人梁婷实施了电击,致被害人死亡,并于当日到贵阳市云岩区公安机关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勘验如照片等。

2.物证,即毛巾、铁丝、插板。

3.证人杨佩蓓的证言,证明被告人电击使被害人梁婷致死。

4.被告人张钰的供述和辩解,证明被告人张钰实施电击行为致被害人梁婷死亡。

5.鉴定意见,即法医对被害人的鉴定,被害人死于电击;贵阳市云岩区公安局于二零一四年八月九日对被告人作出的司法精神鉴定, 证明被告人张钰对其作案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具有完全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6.云岩区公安机关的拘留证,筑公刑拘字(2014)08号,证明被告人张钰有自首情节。贵阳市云岩区公安机关的逮捕证,筑公刑捕字(2014)15号,证明被告人被依法逮捕。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综上所述,被告人张钰,无视他人人身、生命权利,致被害人梁某某电击身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钰于犯罪当日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张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想问下大家,没有犯罪前科。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证据确实充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刑事辩护 2019-05-11 12:3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认为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三日内,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至四日,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七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 刑事案件中的逮捕条件具体如下:
      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可以逮捕。这一规定要求逮捕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根据有关规定,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对实施多个犯罪行为或者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可:有证据证明犯有数罪中的一罪的;有证据证明有多次犯罪中的一次犯罪的;共同犯罪中已有证据证明有犯罪行为的。
    (2)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逮捕不同于定罪,逮捕的标准低于定罪的标准,不要求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所有证据都已查证属实,只要求有证据已被查证属实即可。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这是关于犯罪严重程度的规定。基于已有证据证明的犯罪事实,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初步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而不是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独立适用附加刑等轻刑或者可能被免除刑罚的,才符合逮捕条件。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由于逮捕是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只有在确有必要时才可以适用。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上述两项条件,但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足以防止其危害社会的,即无逮捕必要,不应逮捕。

  • 1、刑事拘留最长是37天。在这期间不逮捕的会变更强制措施或者放人。  
    2、逮捕通知书大多采用书信形式,家属需要过几天才能收到。  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取保候审后,可能会被实施逮捕的情形有以下几个:
    1、取保候审期满的:《刑诉法》第七十七条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2、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期间必须遵守规定,如违反规定,终止取保候审,予以逮捕。
    3、发生其他不利因素的:公安机关认为其中存在某些对案件不利因素的,可能会予以逮捕。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贵阳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