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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超生一个孩子,社会抚养费征收158744元,没有小数点,感觉像骗子的,希望大家可以帮忙验证,谢谢计划生育送来一张《社会抚养征收决定书》,双方都是无职业的,上面写着根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和《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对我朋友双方按照基本标准的四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合计158744元,没有小数点,我们都不太懂的,希望各位可以帮忙验证,属于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谢谢

离婚 2018-12-28 22:3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关于社会抚养费费各地规定和标准.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上年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 超生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对象应当是不符合我国生育政策超计划生育子女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8条的规定,我国的生育政策是国家规定基本原则,具体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因此,这里的超计划生育子女的人,就是指违反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法规规定条件超生子女的人。
    需要指出的是,在该法出台之前,一些省、市在工作实践中除了对超计划生育的公民征收超生社会抚养费外,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经批准生育二胎的公民也征收一定的费用,叫做“社会补偿费”,征收数额少于违法生育的公民,一般为300元至800元不等。
    该法出台以后,征收对象应当是不符合我国生育政策超计划生育子女的公民,因此,对符合法定条件生育二胎的公民不应再征收超生社会抚养费。
  • 社会抚养费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明确规定,对“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也就是说缴纳社会抚养费是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必须承担的一项法律责任,同时也是国家推行计划生育所必需的经济限制措施。
      社会抚养费的性质属于社会补偿性的行政收费,而不是行政罚款。公民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生育子女,客观上对资源的利用、环境的保护和经济、社会的发展造成了一些负面影响,并加重了社会公共投入的负担。
    对他们征收社会抚养费是对资源环境的过度开发利用和社会公共投入额外增长的一种补偿。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对象是指不符合政策、法律法规规定而生育子女的公民。按照《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我省征收对象有未形成法定夫妻关系而生育的;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而生育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条件,但未经批准生育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及三个以上子女的四种情况。
      黑龙江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违反《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城镇居民,按下列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生育第一胎的,缴纳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社会抚养费;   生育第二胎的,缴纳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社会抚养费;   生育第三胎及其以上的,缴纳六万元以上十二万元以下社会抚养费;   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的,城镇居民缴纳十二万元社会抚养费;农村居民交纳六万元社会抚养费;   违反《条例》规定的,一方为农村居民,另一方为城镇居民,按照城镇居民的征收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符合《条例》规定的其他再生育条件,但未经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而再生育的,缴纳一千元社会抚养费;未达到间隔生育的,缴纳三千元社会抚养费。
  • 我国《婚姻法》第30条规定:“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双方达不成协议或协议无效需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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