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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九月28因修路林地拆迁,公司组织员工有组织有预谋和村民打架,村民一死一伤。所有组织并参与领导都无事,只留六个员工按故意伤害罪起诉,期间我老公被公司领导故意陷害说打死者,实则打伤者一下,还是因为受伤的人先拿刀砍我老公,我老公吓一跳不自觉给了他一下,非伤者受伤部位,也就是对伤者没造成什么危害。十月八号进看守所,期间检察院退补两次,5月26到法院,至今不开庭。9月,22,24号公司四个标段领导在14标经理号召下开会商议,26买武器,28晚14标经理给各个标段联经理说捧场或直接说打架,28当晚14标经理让办公室主任群发短信组织员工开会,会议内容是打架,会议结束后让每个员工和四个标段员工都胳膊系白布条,说是免得打伤自己人,必须签名在一张白纸上,然后每个员工拿了根镐把做武器,在现场发生了以上情况。事后公司也做工作赔偿伤者跟死者,还让伤者签了份保密协议放弃鉴伤,不再以被害人身份参加到司法程序当中,捞出来好几十员工,只把我老公留下,瞒着家属说我老公打的是死者,后来因为我不停的翻这件事,公司就让伤者做了轻伤二级鉴定。我该告谁?我该怎么告公司,以什么要求赔偿?多少合适?法院不开庭是否违规?

交通事故 2018-12-16 11:0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你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4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第67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最后判处多少年由法院决定,到时法院会考虑自首情节。

  • 1、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4、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这里是指实施其他故意犯罪,而其行为又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具体说来,即在本法条文标有“致人重伤”、“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等字样的犯罪,应当按照本法各该条的规定,定罪量刑,不再适用本条的规定。例如,放火、决水、爆炸、投毒致人重伤的,按本法第115条定罪量刑;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致使被害人重伤的,按本法第236条定罪量刑;非法拘禁致人重伤的,按本法第238条定罪量刑;抢劫致人重伤的,按本法第263条定罪量刑。
  • 故意伤害之中包括二个部门,一是故意伤害罪,这部分属刑事部分,其追诉期是二十年,如果公安机关立案后,已知犯罪嫌疑人的,正在通缉之中,那么就没有什么时效的限制了。二是就故意伤害的民事赔偿部分,其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只有一年,这部分过了时效,你如果不起诉,那么你就失去了要求赔偿的权利。
    因此在对故意伤害进行起诉时应当参考上述标准进行。
  •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事后是否积极进行民事赔偿和调解,态度很重要,轻的可能就是个拘役或者管制,甚至可能免除处罚,要看具体情况。
    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未造成残疾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害人数、伤情程度、伤残等级、手段的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4)造成被害人十级至七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等级,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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