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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咨询律师大家好,最近男方提出离婚,关于房子、车子、债务、小孩的问题一直争持不下。我们房子的问题比较复杂,2010年当时买房子是用我爸的公积金买的,但是首付6万和这几年的房贷都是男方支付的,这是房子的问题;2011年买汽车是我父亲付的首付,车贷也是由男方供完的;债务5万我们达成一致,一人一半;小孩抚养问题,男方坚持每个月不会固定付生活费。男女双方的情况,我说一说,我,目前上班2个月不到,工资属于计件制,最高2200左右,身体有疾病,目前也在妊娠期间,小孩是女孩,今年3岁,一直由我抚养,男方是餐饮管理人员,目前月收入9500,在成都工作,一星期回家一次,男方的意见是这样的:如果我要房子和车子,房子的首付6万就由我一个还给男方父亲,男方这几年付的房贷和车贷由我们一人一半,孩子继续由我抚养,但是男方不给生活费,男方是担心房子问题,因为房产证上面是我父母亲的名字,他害怕到时候得不到房子,为了让他安心,我就提议去把房子拿去公证,但是男方只要求写他一个人的名字,像这样的情况,我应该怎么做呢?我收入不高,没有能力来付这些钱给他,求你们帮帮我,无尽感激!离婚咨询律师大家好,最近男方提出离婚,小孩抚养问题,但是男方不给生活费,我应该怎么做呢?

离婚 2019-01-18 18:1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
    第二十一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 无论是夫妻共同债务或者个人债务,均与子女无关的,由债务人自行承担还款责任。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 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房屋等不动产的所有权由登记的权利人享有。你们在办理房产证时加上孩子的名字,在法律上意味着你们已经对房产的所有权做出了处分,即将部分产权让渡于小孩,使其成为共有权人,该处分行为经过房产部门登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小孩享有该房产的共有权。
    所以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应当为孩子保留其应有的份额,也就是说你和丈夫只能各自分得该房产的三分之一左右,剩下的三分之一属于小孩的财产,一般由父母中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代为管理,但不得侵占、挪用,非为孩子的利益不得处分。
    因此,即使小孩由男方抚养,他也只能分到三分之一,对于小孩的三分之一部分,他只能够代为管理,但不能随意处置,更不能占为己有;如果出现这种情况,你完全可以向法院起诉,维护小孩合法的财产权利不受侵害。
  •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19条是这样的,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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