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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问题】一个小偷去别人家偷了一把宝剑,之后用剑伤人了,宝剑的主人会受到牵连吗,宝剑会【法律的问题】一个小偷去别人家偷了一把宝剑,之后用剑伤人了,宝剑的主人会受到牵连吗,宝剑会怎样?

详细的说就是:一个小偷去一户人家偷东西,无意间发现桌子上有一把宝剑,于是盗走。之后用此剑伤人了被警察捕获。而剑主外出游玩去了,三天后回来发现剑被盗了,之后报警。主人会受牵连吗,宝剑会被收缴吗?宝剑会怎样?一个小偷去一户人家偷东西,宝剑会被收缴吗?

刑事辩护 2019-05-09 13:3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般盗窃罪以涉案金额定罪处罚,因各省市对盗窃罪立案量刑标准不同,请再查询犯罪地标准参考。  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浙江省盗窃罪量刑标准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 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2、《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 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 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1、盗窃分为违法和犯罪行为,对于盗窃违法行为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的范畴,依据该法49条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于盗窃的犯罪行为,依据刑法264条予以刑事处罚。
    2、依据盗窃罪的司法解释,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达到1000至3000以上,构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犯罪事实,与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持凶器盗窃、扒窃的量刑一致,依据刑法264条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多次盗窃:2年以内盗窃3次属于多次盗窃。入户盗窃: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相对于外界独立的空间进行盗窃,属于入户盗窃。持凶器盗窃:非法携带国家禁止个人拥有的枪支、刀具、爆炸物或者其他足以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器具进行盗窃,属于持凶器盗窃。扒窃: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扒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属于扒窃。
    3、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达到3万至10万以上,属于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犯罪事实。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达到30万至50万以上的,属于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犯罪事实。
    4、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在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突发事件期间,在事发地盗窃的,在医院盗窃病人或其亲友财物的,盗窃抢险、救灾、扶贫等财物的,盗窃残疾人、老年人、丧失劳动力人财物的,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且盗窃金额达到“数额巨大”或“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50的,属于盗窃公私财物“具有其他严重情节”或“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犯罪事实。
    5、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6、治安管理处罚法11条及刑法64条,均规定违反或犯罪所得的财物,应依法返还受害人。如果涉案赃物,已经被违法或犯罪嫌疑人销赃或损坏,应按照财物的价值对受害人依法予以折价赔偿。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11条、49条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64条司法依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条、2条、3条、6条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06条

  • 一、盗窃罪的立案标准有哪些 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应当立案。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8年3月26日联合发布的《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对盗窃罪的数额标准作了修改:
    (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500元至2000元为起点;
    (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5000元至2万元为起点;
    (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3万元至10万元为起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盗窃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分别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备案。
    2、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11月4日通过、1998年3月17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项规定,“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解释》第4条规定,“对于一年内人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解释》第6条第1项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1)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2)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3)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9年2月4日发布的《关于铁路运输过程中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结合铁路运输的治安状况和盗窃案件特点,现对铁路运输过程中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1000元为起点;
    (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1万元为起点;
    (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6万元为起点。
    二、盗窃罪的特点有哪些 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盗窃犯罪案件多;重大案件多;重刑案犯多。
    2、盗窃价值数额增大。
    3、盗窃犯罪的目标或对象发生巨大变化。 公共财产案件逐渐增多、以银行金库等金融机构为盗窃目标的案件增多、入室盗窃增多、盗窃文物古墓品葬案件增多、盗窃领导干部和个体工商户财产案件增多、盗窃汽车等机动车辆的犯罪频频发生、盗窃医药案件呈上升趋势、盗窃能源等财产案件增多、盗窃农田水利设施和水文设施案件增多、电力设施被盗案件增多。
    4、犯罪手段不断变化。 有预谋有计划的盗窃犯罪增多、以色情为诱饵进行勾引、趁机盗窃的案件增多、利用高科技手段的智能型犯罪逐渐增多。
    5、盗窃犯罪主体发生变化。 青少年犯罪越来越多、共同作案、团伙作案越来越严重、两劳(劳改、劳教)重新犯罪增多、流窜作案十分突出、习惯性和连续盗窃仍然突出、女性犯罪盗窃增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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