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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给别人担保从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现在还没有到还款日期,但是发现被担保人已经将店铺关闭不干了,并且发现其也没有房产之类的财产,请问我应该怎么办?本人给别人担保从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现在还没有到还款日期,但是发现被担保人已经将店铺关闭不干了,并且发现其也没有房产之类的财产,请问我应该怎么办?本人给别人担保从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现在还没有到还款日期,但是发现被担保人已经将店铺关闭不干了,并且发现其也没有房产之类的财产,请问我应该怎么办?本人给别人担保从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现在还没有到还款日期,但是发现被担保人已经将店铺关闭不干了,并且发现其也没有房产之类的财产,请问我应该怎么办?连这么个问题都解答不了加你有什么用!骗人的!你不要给我发这些,你们这个法律咨询不行本人给别人担保从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并且发现其也没有房产之类的财产,请问我应该怎么办?

债权债务 2019-03-01 08:0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担保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具体可以高利贷一方协商。 担保人给借款人作担保,向高利贷作担保的同时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呢?  第一,超过法定利息的4倍的部分,法律不予保护。  第二,超过担保期限的担保人也不承担担保责任。
      高利贷就是一种超过正常利率的借贷。至于利息超过多少才构成高利贷,由于在立法和司法中都没有统一的规定和解释,在实践中只能按照民法通则和有关法律规定的精神,本着保护合法借贷关系,有利于生产和稳定经济秩序的原则,对具体的借贷关系进行具体分析,然后再认定其是否构成高利贷。
    这种观点还认为在确定高利贷时,应注意区别生活性借贷与生产经营性借贷,后者的利率一般可以高于前者。因为生活性借贷只是用于消费,不会增值;而生产经营性借贷的目的,在于获取超过本金的利润,因此,它的利率应高于生活性借贷的利率。
  • 担保法规定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 1、先要明确担保人是何种类型担保。如果是保证人则分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如果是提供抵押物担保,则只以抵押物价值为限承担责任。
    2、债务人破产进行破产清算,债权人应向法院申报债权。根据《担保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3、债务人清算无法还清的债务,由保证人负责清偿。《担保法》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4、《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5、担保人被起诉后,只要在执行阶段不存在故意逃避债务的履行的情况,是不会被判刑的。如果拒不履行判决则可能被追究刑责,但这种情况还是相当少的,一般会先强制冻结处置担保人财产。
  • 以“公司”的名义买房贷款可以的,这里面的购房者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的团体法人,只要附条件都是可以的。不过公司买房不管买什么房子都视为商业用房,贷款的额度一般在房价款的50%,但利率要上幅10%,不过外资公司在国内只能买一套房子。
    2、公司买房贷款和普通的购房者差不多,条件如下:
    (1)带公章和法人章,签订合同;
    (2)签订合同的时候开始办理贷款,由于是以公司的名义,所以相对来说麻烦点,可能要提供流水或者其他的证明企业运营状况况的文件,这个贷款你可以找业务比较熟的银行办理;
    (3)签订完合同大约最晚20天-1个月左右就可以放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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