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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妈妈2011年跟我爸爸离婚,当时离婚协议里没要抚养费,现在可以追加吗?

具体是这样的:我爸爸96年跟一个女人离家出走,再也没联系过,也没有给我和我哥哥一分抚养费,我当时11周岁,我哥17周岁。前几年老家说征地,他突然回来找我妈办离婚手续,想要他那份地钱。当时他还跟那个女人一起过。我们看他可怜,日子不好,离婚协议里没要抚养费。他现在没事就找事,受人挑唆,找些漏洞百出的理由,回来管我们要钱,不给钱他就要占地!我或者我妈妈可以再向他讨要抚养费吗?或者还可以追究他其他什么责任?

还有,我现在在山东居住,但是我们户口都是哈尔滨的,是在山东起诉还是回哈尔滨起诉?当时离婚协议里没要抚养费,他突然回来找我妈办离婚手续,不给钱他就要占地!还是回哈尔滨起诉?

离婚 2019-05-29 10:0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你好,从法律角度讲你可以要回孩子的抚养权,但从情感角度来说建议你跟孩子的爷爷奶奶耐心详谈,毕竟你的孩子现在是他们唯一的安慰,可以跟他们谈孩子后续的教育等问题,毕竟老人不可能像你一样能陪孩子走更远。可以折中一下要求他们把抚养权转到你名下但孩子继续生活在他们身边,类似这种折中方式可能大家都能接受一点
  • 子女可以作为原告向父母讨要抚养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费用。因此,法律规定抚养费的目的应该是为了维护离婚后子女的生存和发展的权利,使其与未离异家庭的子女一样,有着同样的接受抚养和教育的请求权,能受到同等的保护。  但是,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的义务并不因子女是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而有所不同。婚姻法明文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 根据我国的《婚姻法》相关规定:无论是登记离婚或者判决离婚,给予子女的抚养费的数额,一般是父母离婚的当时子女所需的必需费用和给付者的经济能力而确定的。
    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的具体情况的不断变化,不仅每个人的经济状况有时会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而且,随着人们物质生活要求的提高,以及消费水平的增长,子女在各方面的需求,使得元抚养费的数额也要随之有所变化。
    因此,法律赋予子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原定数额的要求,也就是抚养费数额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是可以变更的。
    增加的数额应经过相应的程序给予解决,可以双方协商,也可以由法院以诉讼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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