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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外债和赡养问题人物:夫、妻(30多岁),儿子,女儿(6岁和10岁),男方有一母亲60多岁(腿脚不便,生活勉强能自理),男方有一妹妹(已婚)。夫妻婚后购有两处房子。丈夫家有一处祖屋。工作各自分开,购房款全部是由妻子所出。现丈夫突然离世。问,留下的一个老母应该由谁赡养?妻子有继续赡养丈夫母亲的义务吗?。。。。。。。。。。现在的情况是丈夫的妹妹不愿意赡养这个老母,说是这个房子(夫妻婚后所购的两处房产)有她哥的一部分,所以应该由(妻子)赡养老母,如果(妻子)不赡养老母就要拿房产来分。。。。。。。。。。。。。如果要分房产又应该怎么分?。。。另外,丈夫生前借有外债一万多元(用于给老父看病,老父已于两个月前癌症去世),妻子买房借有外债10多万元,均没有打借条,这些借款应该是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问题是法律上承不承认这种没有借条的债务?。。这种情况法院会怎么判???(来自天涯社区微论客户端)妻子有继续赡养丈夫母亲的义务吗?这些借款应该是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问题是法律上承不承认这种没有借条的债务?

离婚 2019-06-11 12:4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
    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一般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解决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医等活动以及履行法定义务和共同财产、经营过程中所负的债务。
    共同债务必须具备两个特征:一是为了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是为履行法定义务所负债。
  • 对于共同债务问题,一方面要有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面,如果你提出,对方认可,也可以;但是,如果没有证据,对方也不认可,对此你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把房子给孩子等于增加共有人,山东这边只能通过赠与或买卖的方式实现,而由于孩子目前一般没有财产,所以只能通过赠与的方式实现,因此需要其他共有人的签字,以及办理其他手续。
  • 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指夫妻为了维持正常的家庭生活、家庭支出包括夫妻的衣、食、住、行和教育等方面所负的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指出,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
    2、因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
    4、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5、因赡养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6、其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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