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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向检察院递交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开庭未通知诉讼方 法院称未收到诉讼。诉讼是交到县检察院的,县检察院称交到了市检察院,市检察院却称未收到。请问该怎么办,是否可以从新提起诉讼?

诉讼 2019-01-10 05:4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离婚案件属于民事案件,所以适应的期限和民事相同。立案后,一般需要给予对方15天的答辩期,所以,一般在立案后15日后安排开庭,但同时要考虑承办法官的工作进度,法官很忙,当然要适当延后。
    离婚案件,一般在立案后3个月内审结。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那么,在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被害人单位是否可以“遭受物质损失”为由要求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附带民事诉讼条件:
    1、原告必须是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即法律中所说的被害人;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理由;
    4、原告因人身权利遭受侵犯或因财物被犯罪分子损害而遭受物质损失,是由被告的犯罪行为造成的;
    5、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 在交通肇事罪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是否可以将保险公司列为被告,关键是看保险公司是否具有法定的赔偿责任。首先,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虽然是以商业保险的面目出现,但由于其运行实施过程中包含强制性,具有强制保险的属性,并不是纯粹的商业保险。其次,《保险法》第五十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由此可见,保险公司不仅仅可以基于合同的约定(即合同关系)承担赔付的民事责任,还可以基于法律的规定。因此,即便在保险合同中没有约定,保险公司也应依照法律规定直接向受害第三者支付赔偿的保险金。
    因此,无论是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还是依照《保险法》,都规定了保险公司有向受害人支付赔偿金的法定赔偿义务。因此,可以将保险公司作为本案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一并起诉,由同一审判组织进行审理。
    这样,既可以节约司法资源,又可以减轻当事人的讼累。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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