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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让集资建房,结过,没见到房子,集资的钱也少了六分之五,算是诈骗罪吗?

刑事辩护 2019-02-03 09:3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的三十四条规定,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建房是单位组织职工向单位缴纳资金,由单位以自己的名义,在自有土地上筹建房屋,房屋建成后由单位依据内部集资建房的政策,按成本价销售给职工的房屋。
    对于职工集资所建房屋,在未将房屋分配给职工之前,单位系合法的权利人。在将集资房屋分配给职工后,单位对于集资所建房屋的物权即已丧失。单位将集资所建房屋分配给职工的行为,既是对自己物权的行使,又是一种内部行政行为,不完全根据职工的意志。
    因此,在分配房屋的决定权上,单位与职工并不处于平等的民事地位。因而,单位集资建房既非福利分房,也非一般性的买卖房屋,更不是商品房买卖。当然,由于单位集资建房只面向企业内部职工,因此更不是保障房。
    职工的权利分析职工对于集资建房的权利分析单位将所建房屋出售给职工后,职工就取得了该房屋的房产证及其所占土地的土地使用证,即职工对自己所分到的房屋具有了完全的物权。
    职工对于自己拥有物权的房屋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分的权利。
  • 二次抵押贷款有严格的贷前审查手续,贷款的额度仅限于抵押品的价值减去第一次贷款的余额,不属于诈骗。如果抵押品的价值高于前两次贷款额之和,三次抵押贷款也是合法的。还不上钱是借贷固有的风险,由于贷款总额不超过抵押品的价值,贷款方可以通过处分抵押品来保障自身的利益。
    当处分抵押品得款不足以偿付所有贷款本息时,抵押登记在先的贷款方优先受偿。
  • 有借条,借款人逃跑不构成诈骗罪,属于经济纠纷。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对象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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