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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几年前我有一亲戚把我的一笔钱拿去自愿帮我放高利贷,他当时是为了把我的钱和他的钱凑到一块放高利贷,但是后来那家公司出事了,出事之前他把我的本金利息都退给我了,但是他自己的本金和利息却当时他没往出来退,现在别人也不给我亲戚钱,说他的利息不给他了,但是当时我亲戚却把利息退给了我们,现在我亲戚本金利息一点没有,现在想起诉我索要回给我的利息来填充自己亏损了的本金。我有权不给他吗?谢谢!(利息是我的钱赚的)您好,几年前我有一亲戚把我的一笔钱拿去自愿帮我放高利贷,他当时是为了把我的钱和他的钱凑到一块放高利贷,但是后来那家公司出事了,出事之前他把我的本金利息都退给我了,但是他自己的本金和利息却当时他没往出来退,现在别人也不给我亲戚钱,说他的利息不给他了,但是当时我亲戚却把利息退给了我们,现在我亲戚本金利息一点没有,现在想起诉我索要回给我的利息来填充自己亏损了的本金。我有权不给他吗?谢谢!(利息是我的钱赚的)

房产纠纷 2018-12-16 08:5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高利贷借款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对高利借贷,应认定合同无效,并可没收全部或部分本息,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一定的罚款。
    有偿的民间借款合同,出借人不得在借贷时将利息扣除计入本金之内,也不得计算复利,搞利滚利,否则按照实际借贷额计息或将已收取的复利返还借贷人。
    合同约定借贷是有偿的,但没有约定利率或约定不明的,依《统一合同法》的规定,“视为不支付利息”。因此,出借人应当特别注意,如果出借人的内心意愿是订立有偿借款合同,就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利息条款。
  • 高利转贷罪与高利贷的区别在于高利转贷罪是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的行为。如果出借人利用自有资金高利放贷给他人,属于民间借贷中的放高利贷行为,不构成高利转贷罪。
      民间借贷包括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和违法的高利贷行为。如果民间借贷的当事人约定的利息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就属于高利贷,对高出的部分利息法律不予保护。也就是说,私人放高利贷既不是犯罪行为,也不是合法的民间借贷。
  • 可以要求法院判决借款人支付本金加年利率24%的利息。法院会支持的。超过24%的利息,法院就不支持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的计算方式就是复利。民间借贷遵循不保护复利原则,这是司法实践中处理借款纠纷案件所坚持的一项重要原则,也为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所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第七条分别作出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由此可见,该司法解释并不完全禁止高于银行利率的行为,但是了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以外的高利,也即并未禁止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合理的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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