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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医疗纠纷的事,好人帮帮我!事情比较复杂,字比较多,请大家耐心看一下。详细情况是这样的,我父亲早上没有任何征兆突然失语,当时我在场马上就送到了附近的医院,CT显示为脑出血,出血量不大。大夫说保守治疗,我们打算要去三甲级医院,大夫不让我们走,说路上可能病人就会死,我们听了大夫的话。显示输液,6小时以后又拍了CT,大夫说出血量面积比原来还大,说要做个引流,就是在脑子上打个眼。我们当时还是想去市里的三甲级医院,可是大夫说着是个小手术,在哪里治疗都一样,别把病人耽误了。我们当时很害怕,就签了字做了手术。第二天早上复查,出血面积比手术前还大,大夫又让我们做第二次手术,我们什么都不懂只知道命最重要也只能同意了,于是又打了一个眼做的引流。手术完后找的CT没有出血了。然后主任家里有事就走了6天。不管不问,第七天回来了,做了个CT复查,出血面积比上次手术又开始增多。还发现肺部开始感染,在重症的几天吸痰管一直是用一根,还是那种硬管,根本没换过。24小时什么人都让进,紫外线消毒的灯也没打开过。大夫建议我们做第三次手术,还要做个引流,我们开始怀疑大夫,于是带着CT片子到了市里的三甲级医院去咨询。那里的主任说我们当地的手术根本不起作用,不能做引流,应该去掉头骨减轻颅内压,才不会再出血,现在已经错过了最好的治疗时间,愿意过来也可以就是费用较高。当时我就同意了,这是接到我们当地医院的电话,说是我父亲肺部感染严重已经不能呼吸了需要做一个气管切开,不然有生命危险。我们也同意了,说是一个小手术,有15分钟就完事了。但是我们等了一个多小时才从手术室里出来。次日,我带着我父亲来到了市里的医院,发现气管切口上方还有一个刀口已经缝上了,***说病人的气管已经切开了两次,才意识到他们气切失误了一次,所以手术才这么慢。第三次手术是在市里医院做的,手术长达8个小时,期间看到过一次手术的主刀大夫,他跟我们说当地医院的手术在脑子里弄了个乱七八糟,我们清理了半天,由于颅内压没有减,在你们当地半个脑子已经顶出来了,那部分死亡的脑子我们帮你切除了。术后七天,做了次CT显示脑子已经没有出血了,水肿也消除了,肺部感染也减轻了。下面说一下我父亲的意识,第一次手术后右手右腿有知觉,但不能自主的活动,左手左腿能动。第二次手术出来浑身抽搐,过了一会就没事了,还是左手左腿能自主活动。但是在市医院手术做完之后,一开始还能动两下,然后情况就现在已经错过了最好的治疗时间,所以手术才这么慢。过了一会就没事了,一开始还能动两下

劳动纠纷 2019-05-14 12:1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感染的原因很多,有院内感染可能,也有自身致炎因子感染可能,具体需要看看细菌培养报告以及术后医院做的抗感染措施综合分析。

    建议可以先做医疗过错鉴定,根据鉴定来判断责任。

  • 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
    1.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3.医疗事故的直接行为人在诊疗护理中存在主观过失;
    4.患者存在人身损害后果;
    5.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处理程序:
    1.一旦发生医疗纠纷,病员及其家属有权在发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后果发生后一年之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
    2.病员死亡的,其家属应当在病员死亡后或收到尸检报告单后十五天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其中尸检的申请,则应当在病员死亡后四十八小时内提出,由所在地卫生局指定的病理解剖部门进行。
    3.医疗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对区、县或医科大学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
    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4.双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没有争议的,可以就处理方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区、县或医科大学申请处理。
    对该处理决定不服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接到处理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所作的处理决定或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或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 根据法律规定,患者在医疗过程中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  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
    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七条: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药品必须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药品标准为国家药品标准。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药典委员会,负责国家药品标准的制定和修订。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药品检验机构负责标定国家药品标准品、对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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