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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律师:有建筑行业老板请驾驶员驾驶自己车辆,载手下工人到西藏工地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该工人去年在这老板手下工作一年,老板与该工人之间没有纸质交易手续,事故发生后家属与老板有对话录音说明有雇佣关系,该录音能否作为雇佣关系证明?交通事故是车辆高速行驶,司机疲劳驾驶导致车辆侧翻。

诉讼 2019-01-03 06:5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 交警主要负责调解及事故责任的划分,驾驶证、行驶证等暂扣后需返还司机,具体赔偿事宜还需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未果可考虑诉讼途径,受害人可诉赔偿项目主要包含: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补贴、精神抚慰金、财产损失及交通费等,若构成伤残(需进行司法鉴定,本所常年与司法鉴定机构合作)还可主张残疾赔偿金。
    上述赔偿具体数额视伤者受伤情况而定,目前无法定论。 如有需要,可随时来电交流,以期维护你方合法权益。
  • 我国民事法律规定,雇员在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都属于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目前两个都可以主张,但是医药费以及误工费不得重复主张。交通事故当然是向肇事方和保险公司主张,工伤则向单位主张。建议先去申请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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