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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和前夫有一年半的婚姻存续期, 2016年己离婚。他在婚姻存续期间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借了别人20万,借款在三天内转给了我不认识的人,由前夫的银行流水为证据,现在法院判决这个借款是夫妻共同债务,我认为新规出来了,法官还这样判,我不服,可也无奈,因为我是外地人,债权人是当官的他们拉拢法官,我也找不到证据我和前夫有一年半的婚姻存续期,他在婚姻存续期间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借了别人20万,现在法院判决这个借款是夫妻共同债务

离婚 2019-05-10 11:4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夫妻共同生活期间一方对外所负债务原则上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可以主张双方共同偿还。
    如果不是为了夫妻共同利益,就不是共同债务。属于个人债务。

  • 一、在对外的关系上,债权人起诉夫妻双方要求还款,他只要证明债务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即完成了举证责任,该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应共同偿还。你如果否认共同债务且拒绝承担还款义务的,须证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的除外情形存在,或能证明债权人明知该债务未个人债务但仍与债务人进行债务往来。第
    二、在夫妻内部关系上,在你承担了偿还债务责任的情况下,可以向你的前夫进行追偿,此时证明你们有对外举债的合意或该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履行共同义务,如其举证不能,应承担返还义务。
  •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如该项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包括因购置生活用品、修建或购置住房所负的债务,履行抚养教育和赡养义务、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从事双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娱体育活动所负的债务,以及其他发生在日常生活中的应由双方共同负担的债务。
  • 你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根据上述规定,你借款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此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另外,关于离婚,为你提供如下建议: 第一,离婚的方式。离婚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且能够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可以直接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解除婚姻关系。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的,或者不符合协议离婚条件的,要求离婚的一方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双方都同意离婚,但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或者无法证明双方办过结婚登记的,双方可以先办结婚登记,再办理离婚登记。 第二,建议你向律师咨询包括双方婚姻状况、财产情况、债务情况、子女情况,律师的咨询会根据你的案情和婚姻纠纷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并给予一个总括性的指导意见,便于后期操作。
    第三,关于财产分割的,建议你尽可能的保存好有效的证件、财产凭证等。包括:结婚证、购房协议或房产证、车辆买卖合同、发票、存折存单、借条、股票帐户、贵重财产发票……上述凭证即使拿不到原件,也应当保存复印件留做底案,帐户号均要详细作记录。
    第四,注意保存或取得与婚姻诉讼有关的证据:这些证据包括针对夫妻感情确实破裂的,包括针对夫妻共同财产或债务的,也包括对方有过错,比如你描述的,对方有家暴,如报警记录回执、医院诊断证明等。
    如需要律师协助,欢迎来电详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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