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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一九九八年离婚离婚协议书丢了法院档案也找不到我还能让法院开出离婚协议书之类的证明吗?

离婚 2018-12-22 06:2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如果双方育有子女,那么就必须对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问题,在离婚协议中写明。否则,婚姻登记机关可以认定双方就子女抚养权问题,没有达成一致,可以不予受理。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同时,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 我国法律规定允许夫妻双方通过协议的方式进行离婚。在离婚协议中应当对子女抚养权的有关问题进行规定,具体如下:抚养协议中主要包括以下几点内容:
    1、孩子的抚养权问题;
    2、抚养费的数额、抚养费支付方式以及抚养费发生变更的处理办法;
    3、探视权的规定;
    4、其他约定事项。
  • 我国新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 离婚协议书有关财产分割的效力:
    应分情况而定,如果双方基于离婚签订共同财产分割协议并已离婚的,财产分割协议有效,对双方有约束力;如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反悔提出诉讼的,应认定未生效,人民法院根据共同财产的具体情况进行分割。
    我国婚姻法解释三 第十四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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