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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已变更,且已到工商办理登记。自变更之日起,原公司名称公章所盖的一切文件(含合同)是否已失效一切文件(含合同)是否已失效?

合同纠纷 2018-07-06 10:5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般来说,姓名在我国变更时,应按照《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后再作变更。  《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规定: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未满18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18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公民改名必须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有的人往往忽视这一点。
  • 公司设立登记事项中某一项或几项的改变。包括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组织形式、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的变更。
  • 变更公司名称及营业范围所需的资料:   
    1.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 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 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4. 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5.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经营范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 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注意事项: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名称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公司变更名称,应当向其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其公司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其公司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登记权的公司登记机关申报。   
    2、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3、以上涉及股东签署的,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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