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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朋友在12年9月因涉嫌容留卖淫罪被?某公安刑事拘留,同日被列为网上逃犯,在14年6月被抓.?????案件内容大概是这样的,他们有三个人合伙,二个是本地人,我那朋友是我们赣州人,他们三个是以股份制方式共同开了一家休闲中心,我那朋友占百分之五十的股,他们二个一个点百分之二十,另一个占百分之三十,?他们没几天就被抓了,也判刑了,百分之三十股的判了20个月,百分之二十的股份的判了18个月,他们都只坐了没多久就出来了.?判的是容留卖淫罪.??????????可这年我那朋友被抓后说要判五年,还说他是主犯,又说他股份最大等理由.?可我知道的我那朋友本人很少在店里,店面地址也是他们二个本地人找的.而且他们二个经常在店里说是负责调解纠纷.为什么他们二个被判一年多而且又没有坐.我那朋友却要判五年到六年.是其中是否有问题???

刑事辩护 2018-12-18 00:0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卖淫属于治安案件!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 应当是被刑事拘留,如果是采取了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关键要看取保候审期满后,法院作出有罪还是无罪判决,如果判处有罪就有案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  
    二、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建立犯罪人员信息库  为加强对犯罪人员信息的有效管理,依托政法机关现有网络和资源,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分别建立有关记录信息库,并实现互联互通,待条件成熟后建立全国统一的犯罪信息库。  犯罪人员信息登记机关录入的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犯罪人员的基本情况、检察机关(自诉人)和审判机关的名称、判决书编号、判决确定日期、罪名、所判处刑罚以及刑罚执行情况等。
  • 犯容留卖淫罪,一般量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具体要结合实际案情,有无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等。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容留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对卖淫嫖娼人员实施处罚是公安机关治安大队在办理,公安机关必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严禁以罚款代替刑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和行政拘留。公安机关对卖淫嫖娼人员进行处理时,按照以下量罚基准执行:对卖淫嫖娼者,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具有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卖淫嫖娼、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初次卖淫嫖娼、因生活所迫初次卖淫等属于“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对卖淫嫖娼人员,除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外,可以依法予以收容教育;对具有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人员多次卖淫嫖娼、18周岁以上人员卖淫嫖娼2次以上等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收容教育;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卖淫嫖娼的,实行劳动教养,并由公安机关处5000元以下罚款。
    对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但因具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以及70周岁以上人员实施卖淫嫖娼等情形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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