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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湖南长沙,想咨询下我们家属现在应该怎么办?要做些什么?我女儿刘慧文,4岁。在11月24号因为小孩晚上睡觉鼻噻,经常憋气,用口吸气的症状来到了湖南省人民医院挂了耳鼻喉科王巍毅副主任的号检查,当天照了鼻子部位的片以及复查了一个耳朵的声导抗检查。医生说扁桃体腺样肥大,堵塞了呼吸道需要切除,耳朵还是中耳炎没有好转。当天医生就给我开了住院单。我回去和老公商量过后于26号上午住进了医院,在第一住院楼14楼34病床。26号中午病房李医生来病床前做了检查询问了下情况,我把小孩现在的实际情况以及之前的病史都如实告知。医生就说下午去照个CT和心电图,手术时间大概安排在星期五(28号)。我们都非常配合。在当天白天我有问病房护士晚上是否有医生在,护士告诉我晚上有值班医生的。我说我想要值班医生来看看小孩睡着后的样子,因为小孩醒来时和睡着时是完全不一样的。这句话我对门诊的王医生以及病房李医生都讲过的,而且不止一次。在当天晚上天黑后我发现小孩睡着了本打算去找值班护士的,正好这时护士来了,我考虑到小孩睡着后憋气需要时时翻身,于是我就麻烦护士帮我去叫下值班医生过来看看。可是我在床前等了很久也没有来,我就按了床前的呼叫器。结果护士在那边告诉我值班医生不过来看,说医生他们可以根据小孩白天的检查结果以及现象知道小孩睡觉时的样子。我又说那现在小孩呼吸这样不舒服有没有什么可以缓解一下的措施比如吸氧什么的。护士告诉我那没有办法,只能尽快手术切除。于是我就只能不断的给小孩翻身。在27号早上李医生查房时发现小孩咳了两下,问我小孩是否有感冒。我说我也不知道,白天都很好,但在晚上睡着后会咳,而且有时还咳得厉害,会咳出浓痰,类似白色的泡泡。李医生告诉我如果小孩感冒了那手术就只能往后推。当天李医生就给小孩吊了两袋消炎水和一袋葡萄糖水。下午5点左右李医生找我手术前签字,当时又提到小孩咳嗽情况。我说我也不知道是小孩感冒咳嗽还是因为扁桃体那一块引起的咳嗽,因为她只有睡觉后才会咳。医生说扁桃体腺样大也会引起咳嗽。小孩在28号早上如医生安排进入了手术室,可是进去还没有10分钟就有护士要我进手术室。我来到手术室后看到我小孩躺在那里像是睡着了,呼吸困难,憋气的样子。里面医生问我小孩是不是平时睡着后也是这样,我说是的呀,我们家长就是要不断给她翻身,尽量让他侧身睡。结果话说没有一分钟就把我叫出去了。我当时看后就非常气愤,为什么在病房里我要你们医生来看她睡着的样子你们不来看。现在在手术台上出问题了就要我去确认。住院的目的到底是什么?难道就是护士一天三次查体温,早上医生简单查个房?对于患者的合理要求怎么不理睬。请问你们医生的职责何在?1、 我女儿就是因为你们值班医生的不作为以及住院期间对患者检查不仔细,了解不到位不全面。盲目注射麻醉剂导致小孩紧急抢救还被迫插上呼吸机转到儿科PICU病房,命悬一线,危在旦夕。2、 由于注射麻醉剂后小孩无法正常呼吸,医生对病情的不知导致耽误了最佳抢救时间并未做好预防事故的措施,致使小孩长时间缺氧,可能引起脑细胞损伤。3、 目前小孩呼吸机能否拆除还是个时间长远的问题,小孩仅用呼吸机维持生命,高烧不退、多种抗生素药品抢救、小孩自28日进手术室至今一直用药物麻醉/镇静,严重威胁到小孩的身体健康问题。原本是个活蹦乱跳的小孩,进院后由于你们医生判断不全面不作为、且未做好预防手术事故的措施下,导致手术未开始患者就面临生命危险。因为你们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这种危害后果。本身是一个很常规的小手术,现在变成了危及生命。给我女儿造成了一个不应该有的长时间痛苦。要求还我女儿所受的痛苦,请本院给患者家属一个合理说法。请问你们医生的职责何在? 我女儿就是因为你们值班医生的不作为以及住院期间对患者检查不仔细,进院后由于你们医生判断不全面不作为

损害赔偿 2019-05-11 09:3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医疗事故纠纷鉴定的启动程序,有三种方式,包括: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鉴定和法院指定鉴定。  
    一、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做医院医疗事故鉴定。  如果医患双方在治疗过程中,发生医疗纠纷的,并且协商一致,通过医疗事故鉴定,来确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构成何种等级的医疗事故、医疗事故赔偿数额的。通过医疗事故鉴定来解决医疗纠纷的,可以由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当地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鉴定。  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事故鉴定的组织,是由医疗纠纷发生地的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卫生行政部门下属的医学会,专门设有医学会,该委员会是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  
    二、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鉴定的。  如果当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启动医疗事故鉴定的程序医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下属的医疗机构的报告组织的鉴定;或者是患者及其家属单方面要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医疗事故鉴定,并且得到许可的情况下方可以启动。  
    三、法院要求鉴定的。  根据中国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在医疗纠纷诉讼中,医疗机构和患者及其家属都没有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的,而主审法官认为有必要做事故纠纷的,那么法官自己也可以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的要求,启动医疗事故鉴定程序。

  • 1、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所以,医院是否合法要看是否符合第三种情形。

  • 1、手术同意书,由患者本人签字同意。本人不能签字或者不适宜签字的,由患者的近亲属签字同意(如配偶、父母、子女等)。
    2、手术后果及相关措施未通过上述途径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对手术造成的非医疗需要的损害,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不过,严格来说,手术同意书是否签字与医院是否承担责任之间没有直接关系。即如果医院的医疗行为没有过错,没有给患者造成非医疗需要的损害,即使没有患者签字,也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医院的医疗行为具有过错,即使有患者的签字,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婚外情如果不触犯我国刑法规定的重婚罪的,一般情况下仅仅是违反道德的行为,不会受到有关法律的追究。但是如果因为婚外情而导致夫妻双方离婚的,过错方应当支付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但是关于子女的问题,通常由双方协商,如果不能达成共识,则会由法院依据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结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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