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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已经和一家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但该公司严重拖欠工资,已经三四个月没有支付工资了。在此期间,它多次声明将在某个时间点发行,并多次违反其承诺。请问,我可以据此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吗?或者以其他方式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终止合同,公司所欠的工资是否应全额支付?如果我直接与另一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是否违反了合同?公司不能以此为由支付我拖欠的工资吗?

劳动纠纷 2022-03-09 10:0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在用人单位有违约、违法行为时,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的违约、违法行为包括:用人单位未依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 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出于各种考虑,或者基于一些特殊原因,使劳动者在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等均没有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与不同的用工主体签订劳动合同,很容易造成劳动者在主张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时,无法连续计算工作年限的问题
  • 劳动者本人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可以要求公司赔偿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劳动者是因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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