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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养父母工作原因只生育一女,还曾经领过独生子女证,后又收养了我!目前因姐姐还想生二胎,由于工作牵制不能合法的生育二胎,我是否能与父母解除关系,还原姐姐独生子女身份!!!后又收养了我!目前因姐姐还想生二胎,由于工作牵制不能合法的生育二胎,是否能与父母解除关系

离婚 2019-04-08 12:4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  
    (三)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四)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  
    (五)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六)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七)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八)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九)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十)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 全面二孩政策中,国家卫计委已明确:“取消二孩审批,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夫妻,可到一方户口所在地或现居住地办理登记。”生育审批是指前置的行政许可,即当事人提出申请,经过层层审批、公示,最后计生部门审批通过后发放准生证;而生育登记则是服务项目,生育家庭只需提供结婚证明和生育申请备案即可,即事即办灵活快捷。
    全面二胎只需要登记,也就是说所有的手续要比单独二孩时简单。
  • ;  符合《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九种情况之一和第十八条的规定,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区、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六项“兄弟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均系农村居民,只有一对夫妻有生育能力,又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不收养他人子女的”规定,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此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兄弟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及其配偶均系农村居民;  
    2.只有一对夫妻有生育能力,并且依法生育一个子女;  
    3.其他兄弟未生育、收养子女;  
    4.其他兄弟签订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协议书,并经公证机关公证。  
    5.其他兄弟有下列情况之一:  
    (1)婚后同居五年以上,女方年龄在30周岁以上,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为“不孕症”的;  
    (2)夫妻一方患有严重影响下一代健康的遗传性疾病不允许生育,且一方实行绝育手术的;  
    (3)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确系严重智力障碍或生殖系统等严重残疾,不宜或不能生育的;  
    (4)40岁以上未婚的。
  • 婚姻法 第二十九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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