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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今年年初买了一套二手商住房,房产证还未出的,但之前是商铺来的,土地性质业主已去更改好,但就是房产证未出。业主是委托代理公司处理的?,业主一直无法交楼,因为城管和住建部那边不让继续弄了,我就想退房,代理方要我写申请是个人原因并且资金困难,才给我退房退款(有录音),给我解除买卖协议,我按照他们的意思写了是个人原因想退房并寄去代理方那里?10月份和代理公司签了解除购房协议,并明确了金额和事件,现在时间到了,业主却还没退款。今天才发现7月份的时候,在我未解除买卖关系的时候,他们把我的房子卖给其他人了,对方还交了定金三万,我是10月份签的的解除协议,并且写明是自己原因才退房的。1.我可以追究业主一房多卖的责任吗,但是10月份我已经签了解除协议了,并且明确退款金额和我的违约金,可是业主不退款,本来我想以经济纠纷告业主的尽快退款的,我今天才发现一房多卖,我可以推翻我那份解除协议,告一房多卖吗?我那份协议在什么情况下才可以不生效?2.这样可以不算经济纠纷,算是一房多卖并且诈骗罪并告他吗?因为不单是我这个房子被一房多卖,隔壁的房子也是同一业主的,也一房多卖了,但是我们聘请的律师不是同一个,他同时被很多人起诉了,同时上个月他还因为信用卡诈骗被抓过3.面对这样的无赖,请问有其他意见可以给吗业主是委托代理公司处理的?,我想以经济纠纷告业主的尽快退款的,同时上个月他还因为信用卡诈骗被抓过3.面对这样的无赖

损害赔偿 2019-06-10 16:1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买房时怎样防止一房多卖  《房屋登记办法》第六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八条: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处分该房屋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  根据《办法》规定,当事人签订房屋买卖或者其他抵押等不动产物权的协议后,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也就是后面的买卖不能算数。  
    二、要拿到哪个证件房子才是自己的  《房屋登记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一旦房产证与房屋登记簿有分歧,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有错误的情况外,均以房屋登记簿为准。这就意味着,房屋登记簿将取代房产证,成为房屋归属的最终证明,房产证是否造假,一查登记簿便知。如果登记簿出错,只能通过行政诉讼,追究房管部门的责任,通过法律的手段予以更正。  从法律规定来看,房屋登记并不是强制行为,房屋登记不同于办理房产证,是否对房屋进行登记,是市民的自愿行为,只有房主提出登记申请,登记程序才会启动。不过,从更好地维护房主的个人利益来看,进行房屋登记不失为一个好方法。
  • 买房时怎样防止一房多卖,《房屋登记办法》第六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八条: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处分该房屋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
      根据《办法》规定,当事人签订房屋买卖或者其他抵押等不动产物权的协议后,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也就是后面的买卖不能算数。
  • 法定违约金与约定违约金数额的确定和适用:
    一、法定违约金 合同对违约金作了原则性规定,且有关条例规定了违约金比例,适用法定违约金。在此情况下,由于合同的内容、违约的性质、程度的不同,确定违约金的方法与数额也有所不同。
    第一,有关条例明确规定了违约金比例的,即可以按照该比例直接计算出违约金的数额。第二,有关法规只规定了违约金一定比例范围。这需要通过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或合同仲裁机关确定一定的比率,才能计算出违约金的数额。
    一般来讲,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法定违约金为一定的比例范围。
    二、约定违约金 由于约定违约金的比例法律无明文规定,因此在实践处理中也不一致。有的认为约定违约金的数额不能超过法定违约金,超过的就是无效,但实际中也常常遇到约定违约金过高的问题。
    究竟应如何确定约定违约金的比例或数额?下面从几个方面谈谈笔者看法。约定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为违约部分的货款或酬金的总额,这里既包括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违约金,也包括延期履行合同的各种违约金。
    从法律上讲,《民法通则》第122条第2项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该法条对约定违约金的数额未作限制,允许当事人用约定违约金来弥补某些法定违约金过低的缺陷。
    法律规定当事人通过协商,在法定违约金之上议定约定违约金是完全必要的。通过较高的约定违约金可以起到预防违约的积极作用。但这样的约定也不是无限制的,根据《民法通则》的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司法实践中的惯例,将约定违约金的数额限制在违约部分的货款总额或酬金总额之下较为适宜。
    但如果有关条例对违约金数额有特别规定的,应按特别规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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