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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年五月签的购房合同,5月同时提交了按揭贷款资料(中国银行)售楼员说两个月可以贷下来,9月跟进贷款开发商说银行批了,但银行没钱放不下来,后来一直跟进贷款事情一直说银行没钱到,14年3月开发商突然说(要交房时间)中国银行贷款利率要上调基准利率的10%才能重新申请贷款(去年交的贷款资料银行已打回来)这种情况是属于谁违约,如果我要求开放商退还首付合理吗?

银行 2018-12-17 10:5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按照规定开发商交付商品房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验合格。商品房一般是由所在区、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核验,出具是否合格的书面证明,如果验收合格,还须说明质量等级,如合格、优良等。
    2.住宅房屋所属的楼盘必须取得了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是由市或区住宅发展局颁发的。未取得许可证的房屋,不允许交付,公安户籍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入户手续。
    3.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手续,取得了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俗称"大产证"。实际上只要取得"大产证",就必须具备
    一、二条所列条件。没有取得"大产证"的,开发商不能办理交房手续,若开发商向买方预先交付房屋交钥匙的,买方应拒绝接受。
  • 根据合同法之规定,开发商开发手续不全导致合同无效开发商必须证件齐全才能盖楼、卖房。如果开发商证件不全,就属于违法操作,与买房人签署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由于是无效合同,开发商应当返还购房人交纳的房款。
    即退首付。
  • 房产证抵押贷款利息:一年期是6%。五年以上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为
    6.14%。十年的是
    6.55%;贷款额度,是依照住房评估总价的60%--70%(各家银行不一样)。房产抵押贷款前提是该住房贷款还清,无抵押,有房产证,契税证明和土地证。有房产证登记人本人和配偶一起持有各自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以及上述住房三证,以及各自收入情况证明,本次贷款用途的证明到本地商业银行咨询办理住房抵押贷款申请手续。
  • 起诉。  
    一、《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对“合理期限”进行了明确,该解释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该解释又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二、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出卖人延期交付房屋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三、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的,可以按照延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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