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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9月15日在江西省丰城市曲江镇剖腹生下一女婴,但因手术缝合时把肚子里面的血管切断,但肚子已经缝合,导致肚子里面流了很多血,后来吊了二十多瓶吊针没见尿流出,而且呼吸非常困难,承受不了,而且还带了痒气瓶肚子也比我女儿快出生的时候还大,我爸妈就吓到了,马上让医生联系丰城市人民医院的好像是副院长过来查看,发现是内出血,就送往人民医院抢救,但手术中需要切除子宫才能保命,要不只能死亡,我丈夫万般无奈只得答应。后来就让曲江镇的医生来看下我,起码人性的道德也要看下在你医院出了事的病人现在怎么样有没有危险,他们没一个人来,我们一家人都很痛心,一个医生起码先得有医德吧,连医德都没有怎么做医生。我家的经济条件本来就不好,在人民医院抢救需一万多元都是我爸借的,没办法曲江不出钱,就让人民医院的人把我带来抢救,人不来。我们都是老实人,他们怎么能这样。后来我们气不过把他们给告了,我们请了一个亲戚做律师,那个律师就给我们写了要赔偿三十万,然后在江西省丰城市上塘镇法院一审判说只赔十三万,我们不肯,后来又到江西省宜春市二审,我们现在还在审,他们都一直在拖,我切除子宫术后奶水不够,但医生说不能吃大发的东西,导致奶水一直来不了,我女儿就一直喝奶粉,还只能买便宜的,没办法。女儿一出生身体也不太好,在她十八天的时候就生病了还是在人民医院开的药,小医院的我们不敢去。我现在就想问下我的子宫切除可以赔多少?现在怎么办?而且我女儿可以赔多少?是不是要另外打官司?有没有危险,还是在人民医院开的药,是不是要另外打官司?

劳动纠纷 2019-05-09 10:5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侵权责任法》第57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是医方侵犯患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及名誉权,比如构成伤残或负人格评价,患者可以要求医方承担精神抚慰金。二是,医方行为致患者死亡的。三是、医方负主要责任以上的。
    医疗损害纠纷中,医院承担精神抚慰金的前提条件
    对此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2、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3、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第九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1、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了;
    2、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3、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 劳动合同生效期间,住院费用支付问题:首先应在伤害发生30日内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若用人单位未按以上时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则可由工伤职工或家属、工会组织在一年内提出申请,此期间的工伤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在工伤期间若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但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一年。
  • 医院应当进行赔偿,公司对此不负赔偿责任。因医院对设施处理不当导致病人死亡属于医疗事故,可以要求赔偿。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建议先协商,协商不了起诉要求损害赔偿。而公司不负责,因为这不是在工作期间突发疾病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况,不属于工伤,因为与公司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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