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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于前日晚卷入一起打架事件,事件起因是对方与第三方发生摊位争抢事件,但对方猜疑第三方由我指使(因我与对方以前有点小矛盾,其实我根本不认识第三方)故到我摊位上滋事,妨碍我做生意,导致发生冲突,但我并没有出手打过伤者,在派出所伤者父亲却恶意指控我是主凶,而且说打得最狠,在第一次调解过程中,对方要求赔偿8000元,调解中途我提出警告即刑法第243条诬告陷害,意图让我受到刑事追究会导致入刑3年。对方依然我行我素,据审讯的警官说,对方的供词依然在指控我打人。派出所经调查取证(事发现场有视频)没有证据证明我打人的情况下,将近24小时将我释放。但此案尚未结案。请问这个情况对方是否构成了诬告罪,我是否可以起诉

刑事辩护 2018-12-22 11:5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期限为20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的期限为20日;20日内无法完成检验、鉴定需要延期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扣留10日。
    被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检验、鉴定完成后2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在进行调差取证并依法进行了责任认定后,双方可以依照各自责任来承担相应的事故损害赔偿。
  •   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作虚假告发,意图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为。此罪主观上是故意,客观上有捏造事实,意图陷害他人并向司法机关告发的行为。具体看案情,以下是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三条【诬告陷害罪】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 刑事赔偿是指司法机关错拘、错捕、错判而引起的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
    十五、十六条规定了刑事赔偿的范围:  
    (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2)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6)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7)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同时规定了国家不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的几种情形: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2)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3)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4)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5)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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