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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女方父母提议给女儿买房,产权写女儿的名字。首付款为总房价50%约32万,由女方父母和男方共同出资,剩余的房款以后由女方父母偿还。男方总计出资18万,其中跟亲戚朋友借得10万,另外还有8万是之前借给女方父母的,但是还在女方父母那里,并没有给男方。求教以下几个问题:1.这种情况下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双方共有财产?2.男方要证明自己拥有该房产的产权,除了需要找亲戚朋友借钱时的银行收款记录和借条,还有付首付款时的转账记录,还需要提供什么证据?3.男方实际出资18万,但由于另外8万在女方父母那里,如果划分产权,比例是按10万还是18万?如何才能证明自己实际出资18万,并按实际出资拥有房产产权?4.如果女方父母要求男方把凑到的10万都存进他们的账户,付首付款时全额由女方父母支付,男方是否还能分得产权?如何证明?5.男方如果要分得产权还需要注意什么?请补充是否属于夫妻双方共有财产?并按实际出资拥有房产产权?是否还能分得产权?5.男方如果要分得产权还需要注意什么?

离婚 2019-01-19 00:1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1)住房为共同财产的,按照一般共同财产分割,如不宜分割使用,可根据双方住房情况,本着照顾子女、女方利益和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住房的一方可参考房屋评估价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必要时也可以采取竞价的方式解决。
      
    (2)住房为一方所有,离婚时住房一般仍归该所有人。如另一方离婚后确实无房,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判决允许其暂住;也可判决无房一方另外租房居住,若经济确有困难,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需要注意的是,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有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及上海市有关公房租赁规定,住房为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的,应依照下列原则处理: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男女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照顾残废或生活困难的一方;照顾无过错一方。
      
    (4)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而解决住房确有困难的,如果原公房面积较大可分室居住的,可调解或判决暂时居住,暂住方应交纳一定的房屋使用费或其他必要费用。如无法分室居住,无房一方又经济困难的,则应由承租方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 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在没有事先特殊书面约定前提,属于夫妻共有债务,一方婚前的债务,如果借得钱款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也属于共有债务,需要夫妻一起承担偿还的责任。夫妻俩可以在离婚时自行协议一方承担全部共有债务,但是这份协议不能对抗第三方合法权益。
      债权人可以起诉当事人夫妻俩主张债权,可以申请冻结双方各自的财产,胜诉后可以申请执行。夫妻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 首先,如果婚内一方父母给子女买房,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一般认为是对双方的赠与。除非父母出资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此出资只是赠与自己子女的。至于买房出资证明有哪些呢。
    具体的买房出资证明有:付款发票、收款收据、录音录像、证人证言、银行取款(转账)证明等。由于是您父母出资买房的,此时可以查看父母的银行账单等。不过,此时您也不必花费很多时间证明出资,因为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按照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 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此外意见还规定,强制搬迁将由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取消了行政强拆;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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