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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讲堂的各位老师你们好,有一件事情要咨询你们:  我有一个朋友,小玲,是一个很善良的姑娘,2011年10月份与顺子结婚(顺子家是收粮食的),婚后生活很幸福,丈夫和婆婆公公都对她很好,小玲于2012年5月份怀孕。  但是2012年10月份,小玲娘家的父亲去她家卖粮食(帮助邻居卖的,车是他的,普通的农用三轮车,自卸的那种),车停靠的位置离墙比较近,在卸车的时候,车子的自卸系统发生故障,无法抬起,顺子主动拿了一个铁棍去捅,自卸系统突然动了一下,顺子躲闪不及(由于车子离墙太近,躲避空间不足),被铁棍击中头部,当场毙命。事后婆婆公公未追究小玲父亲责任,只是将顺子下葬。  因为小玲已有将近六个月身孕,小玲继续留在顺子家,打算是生下孩子,以后也不打算再嫁人,就是抚养孩子,孝顺顺子的父母,就这样到了分娩的日子。  小玲顺利的生下一个女儿,在女儿两个月大的时候,婆婆公公突然抱回来一个儿子,在外边买的,已经瞒着小玲在亲戚家寄养了几个月,就这样,婆婆公公忙着照顾买来的儿子,而小玲独自照顾幼小的女儿,有一次自己生病,女儿也生病了,自己拖着病身子还要照顾女儿,一个人带着女儿去医院。  随着女儿一天天的长大,婆婆公公一定要小玲女儿的户口落在他们家,但是办理户口的部门说小玲在,所以女儿的户口必须落在母亲的名下,最后女儿的户口落在了小玲的名下。  在平时的日子里,婆婆公公明里暗里的要求小玲离开他们家,但必须把女儿留下,朋友小玲坚决不同意,女儿已经没有了父亲,但绝对不能没有母亲,现在婆婆公公的全部注意力都在新买来的儿子身上,害怕女儿跟着受苦。  请问小玲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争取女儿的抚养权吗?顺子家对顺子女儿应尽什么义务,如果她们母女俩离开,他们有权分的顺子家的财产吗?

综合法律 2018-12-24 03:4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关于孩子抚养权方面,要按照哪一方的抚养对孩子成长有利原则,法院确定抚养权时会综合考虑孩子现在的生活状态、夫妻双方的工作收入及道德方面及孩子是否一直由一方父母在抚养等因素来判断。2岁以下的小孩一般判给母亲抚养,10以上的孩子,要听取孩子的意见。
    若有两个小孩,一般来说是一人抚养一个小孩的.。没有扶养孩子一方应支付抚养费,抚养费一般是未抚养孩子一方收入的20-30%。抚养费包括生活费 、教育费、医疗费等。具体抚养费的确定要根据当地生活水平及孩子可能的实际生活花费来确定。
  • 在家庭生活中,夫妻双方不仅要对老人有赡养的义务,对子女有抚养义务,就是两人之间也要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当一方重病卧床,生活不能自理时,另一方必须履行扶养的义务,不管不理不仅违背人情伦理,同时也是违法行为,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当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的时候,另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予扶养费用的权利。《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如一方生病,另一方有能力而拒绝救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会触犯刑法,涉嫌遗弃罪。

  • 一、男方存在法定过错,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可依法委托 律师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解除婚姻关系、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解决小孩抚养问题和抚养费用等。一方存在法定过错,另一方可依法要求赔偿并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要求物质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等。
    二、子女的抚养监护问题,主要是根据有利于子女的成长为原则判断双方的条件优劣,如果哪一方对子女成长更为有利,则判断给哪一方,同时,如果一方存在法定过错的,法院应当优先考虑判给另一方抚养。
  • 欠款人名下没有财产,先和对方签订分期还款协议。一旦发现对方有可以执行的财产,立即起诉申请财产保全,主张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
    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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