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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天的怀孕时间?10.20号早上6点半吃的米非司酮6片,10月22号早上6.30分吃米索醇3片。之后中午12点经行刮宫。手术前我方还咨询了张医生手术前后有什么该注意的事项否,张医生回答,在医院手术有效快速,不会有任何遗留问题,小手术没必要拘泥于那么多。于是我方就同意张医生进行刮宫手术。张医生手术后,斩钉截铁的说子宫内已清除干净,之后回家半个月断断续续有血,等到11月5号?下午我就去咨询张医生,她说做个B超查看一下情况!?子宫内还有残留物。之后问张医生具体情况,张医生回答道到:我方病人?子宫糜烂严重才导致?不敢继续清除子宫内的残留物。11月6号上午做阴检,结果显示子宫内部依然未清除干净,我们再三咨询,可以再次到医院进行手术,第二次我们咨询张医生手术前的病人是否可以进行手术。而张医生回答到:没问题,可以进行无痛人流手术。绝对保证手术成功。做完之后再次申明手术是成功的。结果手术依然失败,未能将我方病人子宫内的残留物清除。11月10号我方病人之前到别的医院进行检查,对第二次手术进行检查,结果表明手术未成功,之后人体内依然有残留物,我方病人经过这次的手术对血已经有恐惧心理。第二的无痛人流根本没有效果,人体阴检数据显示?第一次刮宫和第二次手术之后的残留物量是一样的。?经过这样的数据对比,之后我们找到张医生进行咨询,张医生依旧没有一个医生的医德,等到病人出血后,而且大量出血。张医生再次推卸责任,把手术的不成功归咎于病人的子宫收缩不正常,带有炎症,导致出血,又怀疑可能是假性来例假。这种医学不确定诊断,视病人如草芥,根本不带有医疗人员的责任心和医德在里面,在这样的情况的下,我们拿出第二次的阴检数据和有关证明,对张医生的推辞进行了反驳。等到张医生看到结果?无话可说了!11月10号在医院,我方病人要求有资历和多次成功手术的院长进行手术,然而医院的吴医生又自己主动要求接受我方病人的手术。我方一致要求等待院长亲自手术,而吴医生给我方病人保证可以一次清除子宫内部的残留物,无须担心太多。2次未手术成功的我方病人,心理上已经承受了巨大压力,夜不能眠,长时间只能依靠医药水来维持体内的正常代谢。阳光医院的吴医生再三要求可以进行手术,而且此次一定能将子宫内的残留物清除,保着对医院的信任度的情况下,我方病人同意进行第三次手术,将子宫内的残留物清除。手术后吴医生同样的态度,体内清除,手术成功。11月12号?由于病人不适,再次到其他医院进行阴检,结果表明子宫内依然有残留物,至此病人精神崩溃,惧怕血,无食欲。

离婚 2018-12-27 18:4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你好,这种情况可能属于医疗事故。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医院检查说正常但孩子生下来有问题的,建议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如果医院存在过错则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建议与医院协商处理,协商不了可以起诉维权。
  • 《侵权责任法》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 首先医疗事故责任是过错责任
    根据 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 有下列情况的实行过错推定 即如果医疗机构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就认定其有过错
    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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