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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因为急着用钱在网站上看到有小额免抵押贷款,就去联系了,说贷款金额15000,在没有签订合同签前向信贷公司支付了一年的利息及贷款金额的10%,这些在开始谈的时候都没有说,都是一步一步说要汇过去才能把手续办到,到最后又说要看我的还款能力又要付贷款金额的30%,那个10%及30%说是等合同钱好后会连同15000的贷款一起返还给我,可是我要是拿的出那么多钱就不会去贷款了,最后就说不贷款了。信贷公司说我的款要下个月才能退给我,因为他们有程序,我觉得我被骗了,我该怎么办?

债权债务 2019-01-06 02:0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债务人不向抵押权人(即债权人)按约定支付债务利息的,债务人即构成违约。作为抵押人(即为债务人提供抵押担保的人)应该督促债务人按约定履行,及时支付债务利息。
      如果债务人仍未按约定履行的,则抵押人要在所约定的抵押担保责任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一)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代理人死亡;
    (四)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民法总则》 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终止:
    (一)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三)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依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民间贷款利率不能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
    6个月以内(含6个月)银行贷款利率是
    5.6%;民间贷款利率不能超过
    22.4%;
    6个月---1年以内(含1年)银行贷款利率是6%,民间贷款利率不能超过24%;
    提示:高出银行贷款利率四倍以上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 抵押合同的生效是从双方签订抵押合同时起,合同生效。如果一方违约,违约方要承担违约责任。
    抵押权的设立是从抵押合同在登记部门登记后,开始设立抵押权。
    正常情况下是,抵押合同生效在前,抵押权设立在后。
    不存在抵押合同生效和抵押权设立同时的情况。
    如果抵押合同生效,而未去登记,债务人将抵押物又抵押给了第三人,并办理了登记,此时的抵押权归第三人,债权人可以依据抵押合同向债务人主张赔偿。
    如果抵押合同无效,而抵押权又设立了,那么又牵扯到登记部门的违规,如果登记部门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债权人直接主张债务人进行赔偿就可以。
    另外还有个前提:第三人必须是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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