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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12年8月借款给谢某3万元,并定明借款利息,每月支付。谢某愿意以自建位于城区的一栋三层小私宅做抵押物。谢某夫妻二人共同在抵押借款合同及借款借据上签名盖指模。但谢某于2013年10月份左右瞒着我私下向国土及房管局分别报失《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地产权证》,并补领(由于谢某在向我借款时隐瞒我说原先遗失了国土证,所以只交给我房产证原件一本,也由于当时他们全家住在该住宅,所以我没有到房管局办他项权抵押就借款给他)。谢某于2013年10月左右将该住宅卖与他人,得款40多万元,但谢某没有还我本金,并继续每月支付我利息,一直到2014年3、4月开始拖我利息至现在已经5个多月了。之后我打他电话老是打不通,近期我才发现他有意瞒着我把房屋卖掉了,我现在只能找到谢的妻子(在租房住),她也说无法联系上谢某,她虽然承认有份签名向我借钱,但却推说自己手上无钱,要我追谢某还钱,请问律师,我该怎么办(当时借款合同书写明谢某夫妻如果瞒着我报失申领房产证的,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他们夫妻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谢谢!谢某夫妻二人共同在抵押借款合同及借款借据上签名盖指模。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他们夫妻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离婚 2019-05-27 23:0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如果抵押房产已经经过抵押登记,是可以的。
    抵押贷款的贷款条件:
    1.有合法的身份;
    2.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3.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
    4.以新购住房作最高额抵押的,须具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房龄在10年以内,且备有或已付不少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30%的首付款;已购且办理了房子抵押贷款的,原房子抵押贷款已还款一年以上,贷款余额小于抵押住房价值的60%,且用作抵押的住房已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房龄在10年以内;
    5.能够提供贷款行认可的有效担保;
    6.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 1、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一百九十六条)
    2、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的特别规定:
    (1)、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2)、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3)、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不要式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 借款合同作为单务合同,贷款人将借款支付给借款人后,其风险都是由贷款人承担。为了保证债权的实现,减少借款的风险,近些年来,我国金融机构在信贷业务中越来越多地采用担保的方式。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在借款合同中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采取以下担保方式:   保证是指保证人与贷款人约定,当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的方式主要有两种:   
    (1)连带责任保证,即贷款人和保证人约定,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2)一般保证,即贷款人和保证人约定,在借款人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借款人财产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抵押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贷款人有权依法将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的范围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的财产,抵押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质押包括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动产质押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贷款人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贷款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权利质押是指转让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作为质押的担保方式。以下权利可以设定质押: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等权利。以上是借款担保合同书范本内容问题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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