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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为一公司隐名股东,其股份登记在乙名下,双方之间签订了一份内部股东协议。现有另一份协议书,内容为甲向乙借款2000万。乙资金不足遂跟丙借款2000万,以甲登记在乙名下的股份作抵押,由甲作为见证人。如果甲到期无法偿还欠款则其登记在乙方名下的股份转让给丙。合同内约定签订合同后原有内部股东协议书作废。现甲不承认其签订该份协议书,称该协议是乙丙意图谋取其股份伪造的,其没有签订过这样一份协议书。乙又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向丙借款2000万,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借款2000万给甲。对于这个问题该如何认定呢?甲为一公司隐名股东,合同内约定签订合同后原有内部股东协议书作废。对于这个问题该如何认定呢?

综合法律 2019-03-04 14:4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合同法》第80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据此,债权人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但并不影响该债权转让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2款规定,“在案件审理中,债务人以原债权银行转让债权未履行通知义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原债权银行传唤到庭调查债权转让事实,并责令原债权银行告知债务人债权转让的事实。
    ”可见,债权转让通知义务在案件审理中仍可履行,债权转让通知义务未及时履行只是使债务人享有对抗受让人的抗辩权,它并不影响债权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债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因此,向债务人发出债权转让通知并非债权转让协议的生效要件,债权人没有及时向债务人及担保人发出债权转让通知并不影响该债权转让协议的效力,也不能因此认为债权受让人未取得该债权。
    ????综上,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债权人转让债权协议未通知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享有对抗受让人的抗辩权,但不影响债权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债权转让协议的效力。
  • 公司向私人的借款,股东不需要承担。股东只需要将自己的实缴义务履行完毕即可。也就是说股东要按时、足额的缴纳自己的认缴注册资本。公司有借款的行为,偿还的主体也应该是公司。
    如果股东有公司不分、抽逃资本的行为出现,那就需要偿还债务。
  •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债务人公司的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实施了损害公司债权人的行为,而使公司债权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公司债权人可以直接请求该股东偿还公司债务。
  • 欠款协议书 甲方(债权人): 乙方(债务人): 乙方欠甲方工程装修款计人民币 万元。现因乙方资金困难,甲方与乙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向甲方偿还所欠工程款项事宜,达成本协议如下:
    1、还款方式:
    1.乙方于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万元。
    2.余款 万元应于??年??月 底前向甲方支付完毕。
    2、特别约定:
    1.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协议。
    2.若乙方对上述款项在约定期限内未支付,双方约定乙方应按20%向甲方支付年息。
    3.本协议履行中若发生纠纷,甲方向法院起诉所支付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3、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捺印即生效,具有法律效力,本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甲方 : 乙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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