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本人有一个妹妹,今年17岁,在2014年7月因家庭矛盾离家出走,因年纪小不懂事,加之出走后在社会上无依靠,结实了社会上的不良青年武某(25岁),被武某诱骗成为其女朋友并发生性关系,其后武某采取诱骗、威胁等方式强迫妹妹卖淫达三个月(7月、8月、9月),期间家人均未与妹妹取得联系,10月份妹妹通过骗到武某信任后逃脱,现武某的所作所为给妹妹在身体上和心理上造成了很大伤害,经常以自残的方式对待自己,不能够面对自己今后的生活,现武某一口咬定妹妹为自愿卖淫,并非胁迫,称自己没有犯法,请问作为家人,因从哪些方面去收集武某的犯罪证据?武某若构成犯罪?将会受到怎样的处罚?若我方提出民事赔偿,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民事赔偿又是否意味着被告人受到的处罚将减轻?

刑事辩护 2018-12-31 16:4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一般的威胁不会坐牢,如果致人轻伤就涉嫌故意伤害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次属于 猥亵妇女罪,第二次是未遂。这属于刑事犯罪,不可以要求民事赔偿。
  • 强迫卖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他人意志,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他人卖淫。关于用何种方法强迫他人卖淫,法律上没有限制,实践中主要用暴力、胁迫的方法,如采用对他人殴打、虐待、捆绑或以实施杀害、伤害、揭发隐私、断绝生活来源相威胁,或利用他人走投无路的情况下采用挟持的方法迫使他人卖淫。
    如果仅仅是采用物质引诱、暗示、鼓动他人卖淫,没有违背他人意志的,不能构成本罪。
  • 如果被人威胁要伤害自己和家人,应当及时向警方求助,这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金华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