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因私用公司货款,有自动清还公司部分货款,后又用掉公司部分货款,和原来还剩两部分加起来后的总数双方签有还款协议,因到期未还款公司报警,现在被派出所以职务侵占罪刑事拘留。1、这样的案情会构成职务侵占罪吗,还款协议书只有公司有,我们没有,如果公司报案时不出具协议书是不是就职务侵占罪成立,出示了借条和协议书职务侵占罪还成立吗?2、报案后24小时内公司一直拖拉不告知在哪家派出所,不给时间我们家属去派出所调解还款,直到人送看守所才一直催我们还款,说还款就可以撤案,后来我说要还款要看协议书和借条,公司给我看我拍了照,欠款现在我也没有还。想问手机拍的还款协议跟借条有法律效用吗?提交上去这些材料能对这案件有帮助吗?是不是就不构成这条罪了呢?3、以前挪用还了部分后,剩下的那些欠款和新增的欠款借条是今年8月开始写、有几个借条,九月份公司把几个借条的总和弄成还款协议书签,这个时间上有什么说法吗?构成犯罪有没有还款时间的限定?4、如果提交这些借条、协议书,检察院会批捕吗或者公安局预审科会退回派出所吗?5、我家属也有意向还公司货款,什么时间还对我们比较好呢,如果真被检察院起诉,要争取轻判最迟要什么阶段还公司这笔钱比较好呢,最迟什么阶段就要还?6、公司一直有拖欠员工工资提成没给,有两个月多工资和8个月提成的百分之40没给,这个有点用吗?还款协议书只有公司有,想问手机拍的还款协议跟借条有法律效用吗?有没有还款时间的限定?

债权债务 2019-06-11 09:2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关于欠款协议问题的解答,例如:
    1.对方公司应当按照欠款协议约定在今年年底前归还欠款。由于目前离年底尚有一段时间,对方公司目前不存在违约行为。
    2.法院案件受理费用标准为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
    2.5%交纳;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
    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
    0.9%交纳;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
    0.8%交纳。
    3.民事案件一审一般在6个月内审结完毕。
  •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除非公司股东(含作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涉嫌职务侵占,根据刑法规定,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20万已属数额巨大情形,如无其他情节之下,可判5-7年。
  • 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解释如下。
    1、犯罪的主体 职务侵占犯罪的主体一般是有职务便利可利用,既可以是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例如董事、经理、监事或者其他主管人员;也可以是一般的工作人员,例如仓储、物流、财务、销售人员。
    2、犯罪的行为条件 职务侵占行为的行为可以说是多种多样,根据刑法规定和司法实践,主要包括侵吞、窃取、骗取和其他方法。
    (1) 侵吞:一般是指行为人利用合法主管、管理、经手、使用企业财物的便利,将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例如,收入不入账,据为己有;涂改账目、单据,缩小收入,加大支出,从中侵吞;多报消耗,加大报废物资数量;伪造支款凭证套取现金或顶库贪污。
    (2) 窃取:是指将自己合法主管、经手、管理的公司财物秘密占为己有。行为人实施这类行为时往往采取做假账、伪造现场、谎称被盗、丢失、被人抢劫等方法。这也是职务侵占中常见的行为方式。最典型的是公司财物的保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窃取公司财物,据为己有。
    (3) 骗取:是指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将公司财物占为己有。例如,某公司经理以虚假的投资项目为名,将公司资金转入自己账户,占为己有。
    (4) 其他方法:是指采取侵吞、窃取、骗取等方法以外的手段非法占有企业财物。手段一般包括:内外勾结;白条抵库;利用计算机;利用彩票、福利抽奖作弊等。
    3、犯罪的行为方式 职务侵占犯罪的行为方式一般都是作为,但也不能排除特殊情况下的不作为。
    (1) 作为方式。一般包括: ① 通过制作、涂改等语言、文字行为,首先改变企业财物的所有权关系,然后据为己有。例如通过侵吞手段。 ② 通过身体的行为,将自己保管、管理里的企业财物秘密改变为自己的所有物。例如,通过盗窃手段。 ③ 通过编造、涂改、填报、虚假陈述等语言、文字行为,将不应该由自己所得的企业财物非法获取。例如通过诈骗手段,多报消耗,加大报废物数量。 ④ 通过其他积极的作为手段,将企业财物据为已有。例如,以借用、试穿、试用的名义非法占有等。
    (2) 不作为方式。只能出现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因为单纯的不作为,很难将企业财物据为己有。根据司法实践,特殊情况下的不作为方式包括: ① 共同犯罪中,一些负有管理、经营职责的人员故意不履行职责,致使自己厅管理、经营的企业财物被其他同案人侵吞、盗窃、骗取,自己从中分成。这些人的不履行职责,是一种不作为方式,与同案人的作为方式互相配合,共同构成侵占或者贪污。 ② 下属财会人员为了巴结一些负责人、领导者,故意为其虚报冒领差旅费、工资、补贴等,这些负责人、领导者事后明知是冒领,但无异议或者默认,将冒领的财物据为己有。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佛山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