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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双方恋爱8年结婚。2009年7月男方研究生毕业后考公务员,于2010年12月参加工作。女方于2009年9月攻读硕士研究生,2012年7月毕业,2013年4月参加工作。由于男方在读书与考公务员期间,获得女方经济支持(经济来源于女方父母),因此,男方工作后主动提出将所有收入交女方保管,期间男方父母向男生打款3万用于男生投资,女方将男生工资收入与之前的3万元存入自己账户代为保管。2012年10月,男方购买单位修建房屋一套,首付为房屋总价的40%,共计16万余元,此时男方父母又出资14万支持男生购房(钱同样存入女方账户),由于是男方单位修建房屋,因此购房合同只能以男方名义签署,用女方银行卡刷卡支付购房款。????2013年4月女方参加工作后开始与男生共同偿还房屋贷款(还贷账户为男方银行卡),2014年4月双方办理结婚登记,2014年5月开始装修房屋,装修花费共计21万,女方及其父母出资14万余元。现男方即将从单位辞职出国留学三年,约定男方留学期间由女方一人偿还房屋贷款,女方父母又出资4万元支持男生出国留学。最近,双方父母就购房出资问题产生矛盾,由于还未获得房屋产权证(房屋还贷期限为20年),无法在产权证上加女生名字,男女双方自行签订协议。协议内容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为双方共同所有,若男方提出离婚,则房屋为女方一人所有。男方同事为签订协议见证人(见证人同样在协议上签字按捺手印)。????请问有必要将协议拿去公证吗?如果不公证,那么这份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离婚 2018-12-23 14:5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
    (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所以,如果是登记于夫妻双方名下,则应认定为一方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该第七条第二款还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此可分析,如果夫妻双方父母未子女出资购买的房屋登记于夫妻双方名下,属于真正的夫妻共同财产,由夫妻共同共有,如果仅登记于一方名下也去其他约定的,则属于按份共有。  共有房屋离婚怎么分:  根据《婚姻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夫妻双方离婚时对共有的房屋的分割应按照如下办法进行:  
    1、离婚时,夫妻的共有房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并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2、夫妻共有的房产,原则上应均等分割,具体处理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也可以有所差别。  
    3、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应于给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 双方婚后出资(包括贷款)取得房屋产权的。
    这种情况下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房产分割时应注意: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共同财产;房屋价值分割时按市场价计算,不按当初购房合同金额计算;如果涉及贷款,先要将贷款部分除去。
  • 自建住房(拥有产权)能够抵押贷款。具体可以参照以下有条件抵押贷款的贷款条件:
    有合法的身份;
    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
    以新购住房作最高额抵押的,须具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房龄在10年以内,且备有或已付不少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30%的首付款;
    已购且办理了房子抵押贷款的,原房子抵押贷款已还款一年以上,贷款余额小于抵押住房价值的60%,且用作抵押的住房已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房龄在10年以内;
    能够提供贷款行认可的有效担保;
    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8条的规定: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
    与自行和解不同,仲裁调解协议送达生效后,不得反悔,具有强制执行力。  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因劳动的权利与义务发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又称劳动纠纷。其中有的属于既定权利的争议,即因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既定内容而发生的争议;有的属于要求新的权利而出现的争议,是因制定或变更劳动条件而发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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