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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份还款计划书..内容如下!??????????????????????归还欠款保证书???借款人某某分别在1988年8月6日.12日.18日向某某借款共计七万(70000.00元)人民币,线保证以1988年10月起每月归还欠款一万元(10000.00元)人民币给某某,归还期限7个月,1989年4月30日止。如果某某以别的借口不按期归还欠款,某某可向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起诉或以其他手段向欠款人某某偿还欠款及本息.????????欠款人:xxx????????担保人:xxx????????????????????????????????????1988年10月6日以上还款计划我是担保人...当时还和借款人说的很清楚我只担保借款人在找不到欠款人的情况下可以帮忙找到..而在担保期间有代欠款人还过借款人一万元..期间都是借款人和欠款人之间的联系了..我只是刚刚出社会的打工仔..直至1989年8月15日借款人把欠款人和担保人告上法院..之后本人很积极的配合参加开庭并说明当时的情况..此时借款人称本人没有说过(担保在找不到借款人的情况下可以帮忙找到借款人)这类话!怪在没有书面证据..经开庭后几天后判决书下来了..判决如下???一、被告某某于本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之内返还原告某某借款人民币6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予以计付,1988年8月8日起计付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某某(也就是本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入不服从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述于法院.那么本人现在就是不服此判决.一、判决书上说本人为被告的借款做担保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因此本人现在想向各位律师强烈声明要求帮忙看看...本人未在借款书上做过担保,加上本人也不知道欠款人何时照借款人借的款..而且判决书上要求于1988年8月8日起计付至偿清之日止..问题是本人在1988年8月8日时还未在任何书面上签字。所以本人不承认承担担保责任..更不可能做任何借款偿还..二、本人在网上看到担保法有说债务到期之后半年为担保责任期,超过就免责了,而还款计划是因为借款人害怕找不到欠款人才找写下还款协议并找本人做担保.而且协议上是注明了还款期为7个月内还清欠款.如7个月后借款人未还清欠款,借款人可向法院起诉欠款人.这里已经注明清楚是起诉欠款人并没有加上担保人..因此按理本人的担保只在这7个月内有效.逾期不负责.再者借款人还是在还款计划书的截止日期后果了4个月才到法院去起诉了借款人和担保人我.借款人并非是还款计划书上的期限内做起诉.还款计划书上的担保期限过后我们没有再约定其他担保期限,只在担保人那里签了名字,那么本人就已经从还款计划书上的截止期限过后就不应该再有任何责任..那么为什么法院还要去受理这样的起诉并且还判决了担保人我要要承担连带责任?请问我这种情况法院的判决正确吗?我可以再上诉或申诉吗?然后有没有机会赢?请各位律师多看几遍本人的问题然后帮本人看看对不对有没有上诉或者申诉的必要..如果本人强烈要申诉赢的机率有多少?谢谢!借款人可向法院起诉欠款人.这里已经注明清楚是起诉欠款人并没有加上担保人..因此按理本人的担保只在这7个月内有效.逾期不负责.再者借款人还是在还款计划书的截止日期后果了4个月才到法院去起诉了借款人和担保

债权债务 2019-06-01 16:1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货款人到还款期起诉债务人,二年后再起诉担保人的,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8205;》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 借款担保人有哪些责任:  
    1、要看担保人是承担的一般担保还是连带担保,如果担保合同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如为连带担保则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2、还有就是注意是否超出保证期间。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相关知识  《担保证》第七条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于问题的意见(试行)”中第106条规定:“保证人应当是具有代偿能力的公民、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保证人即使不具备完全代偿能力,仍应以自己的财产承担保证责任。  国家机关不能担任保证人。”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保证人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公民个人,还可以是其他经济组织,范围比较广泛,但一个共同的特征是:保证人必须具有“代为清偿能力”,即当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必须以属于自己独立支配的财产代为履行或承担责任。因此,不具有代偿能力的法人、公民或其他经济组织不能作为保证人。
  • 可通过法律途径追讨欠款,首先要有证据证明欠款事实,借条、欠条、收条、银行转账记录等可能反映欠款、汇款的书面材料,第二,至法院起诉要求还款并支付利息,第三,可查询其名下有无房产、车辆、存款并进行查封、冻结以便执行。第四,如还款期限届满两年,且期间追要过,需找证据证明,否则超出诉讼时效。
    第五,如存在担保人,在担保期限内经担保人立为共同被告,要求共同偿还欠款。
  • 担保人的担保期限
    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期限执行,没有约定的,按以下的规定执行:
    关于担保期限,我国《担保法》规定:
    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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