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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若销售金额在5万元一下,是属于销售金额较小吗?那么法院会怎么判,销售金额的多少怎么界定?并处罚金。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销售金额的多少怎么界定?

2019-05-30 05:5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根据《刑法》第213条的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该罪作了明确的解释。对于“情节严重的”,根据该解释第1条的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关于“相同的商标”和“使用”的理解,根据解释第8条的规定: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相同的商标”,是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使用”,是指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产品说明书、商品交易文书,或者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等行为。
  • 一:n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起刑标准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n二:n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n第二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n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8条、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相同的商标”,是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使用”,是指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产品说明书、商品交易文书,或者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等行为。
      第13条、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 《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为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以及兽药及其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与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和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及兽药、化肥、种子,使的生产遭受到较大损失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之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使生产遭受了重大损失的,判处3年以上7年之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之上2倍之下罚金;使的生产遭受了特别重大损失的,判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之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罪的几个构成要件: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故意犯罪。
    无论是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还是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是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用生产资料冒充合格的农用生产资料生产、销售的,其行为的故意是十分清楚的,目的都是为了非法牟利。
    行为人在客观上必须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所谓“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是指所含的成分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不相符合或者以非农药、非化肥、非兽药冒充农药、化肥、兽药的。
    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所谓“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是指因为过期、受潮、腐烂、变质等原因失去了原有功效和使用效能,丧失了使用价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
    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所谓“不合格”,是指不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或者没有达到应当达到的质量标准。生产、销售上述伪劣农用生产资料,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才构成本罪,这也是区分罪与非罪的主要界限。
    由于上述各项生产资料的功效、作用不同,可能造成的损害也不一样,一般来说,“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实践中一般是指造成比较严重的或者比较大范围的粮食减产、较多的牲畜的病患或死亡等。
    对于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的处罚,《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根据其对生产造成的损失的大小,分为三个处罚档次:对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且处罚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之下罚金;使的生产遭受重大损失处3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处罚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且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实际执行中应当注意区分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与其他罪的区别。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区别:本罪的目的是为了非法牟利,采取的方式是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和种子;而破坏生产经营罪则是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采取的方式是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其他方法。
    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区别: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行为,如果同时触犯两个罪名,按处刑较重的罪处罚。如果实施以上行为,未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但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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