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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早上,我接到了一个陌生电话,他说他是开阳公安局的,还叫我打114确认是不是开阳公安局办公室的电话,我打电话去问了114确实是,他就和我说,我的身份证2012年5月在深圳办理了一张光大银行信用卡,那张卡用于贩卖毒品,透支30万,他说我是犯罪嫌疑人,他调查我的信息,还问我的卡里有多少钱,有没有丢失身份证,还说帮我调查清楚才能证明我是清白的,我想问一下这是不是骗子?我的身份证2012年5月在深圳办理了一张光大银行信用卡,他说我是犯罪嫌疑人,有没有丢失身份证

银行 2019-05-29 13:5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你好,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因此,你已经涉嫌信用卡诈骗。
  •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认定规定如下: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对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犯罪应综合全案各种情况,如果被包庇的毒品犯罪分子所进行的毒品犯罪情节轻微,毒品数量很小,受刑罚处罚较轻,或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而且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也比较小,那么包庇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就小,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罚。在实践中要注意正确区分本罪与知情不举行为的界限。“知情不举”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分子,而不向司法机关检举揭发,也没有向司法机关作虚假证明,对犯罪分子也不提供积极帮助,表现为消极不作为,这种消极不作为,由于我国法律没有规定知情不举罪,因此不构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二)本罪与包庇罪的界限  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包庇的对象不同,前者包庇的对象,必须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而后者所包庇的对象,则是除上述犯罪以外的刑事犯罪分子。
  •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贩卖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贩卖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贩卖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贩卖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贩卖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主要是根据刑法分则中规定的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来认定。
    包括犯罪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
    在认定主体时,要注意区分主体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或相对负刑事责任、减轻刑事责任。
    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
    此外还有单位犯罪。
    主观方面;分为故意、过失、和意外事件
    客体是刑法所具体保护的社会关系和法益。如盗窃罪,侵犯的客体就是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
    客观方面:包括犯罪行为、犯罪结果、因果联系等。其中,犯罪行为是必备要件,其它是选择要件。
    这四个要件在刑法罪名条文中都有体现。
    当然,还要注意一些排除犯罪的事由。
    如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上面只是一些最简单的阐述。刑法学中认定犯罪非常复杂,需要深厚的理论研究基础和结合案件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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