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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请原谅我的冒昧打扰,我想咨询1些事:有个不表明身份的人,总是发q给我,要求我加它。还说否则就别想在广州工作,还1再说我是鸡。我该如何维权?对方的行为是否构成网络诽谤,以及恐吓??

刑事辩护 2018-12-16 20:5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司法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实施了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行为,主观上故意,客观上造成实际损害,情节恶劣的,以诽 谤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246条诽 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 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 网购发生纠纷,消费者如何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目前,工商部门已建立网络商品交易监管服务网,消费者只须登陆“江苏网络经济服务监管网”,进入申诉咨询页面,点击“网络商品交易申诉”,可直接进行投诉。工商部门接到投诉后,将第一时间受理调解。
      另外,市民如果对经营性网站的资质感到怀疑,也可通过该网站进行查询。直接进入“网站经营主体查询”,输入“网站经营主体名称”或“注册号”、“网站域名”,可直接查询。
      网络交易是在双方事先不了解、其间不见面的过程中完成的,因此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前提条件是采取措施,确保“虚拟主体”还原为真实的主体。  工商部门监管交易平台服务商,交易平台服务商约束网店。
    不过,网店有实际经营地点的,工商部门接到举报,也可以对辖区内的网店进行查处。
  • 诽谤是指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毫无根据或捕风捉影地捏造他人作风不好,并四处张扬、损坏他人名誉,使他人精神受到很大痛苦。  近年来,随着网络的普及,利用互联网发布公民隐私、欠文明甚至诽谤色彩言论的网络诽谤行为时有发生,统一论坛人身攻击现象甚嚣尘上,或政治攻击,或无中生有,或秽语谩骂,完全无视法律,将论坛搞的乌烟瘴气,有些人身攻击大有文革遗风,以政治帽子和污蔑替代说理,肆无忌惮,霸道蛮横,令人憎恶。
      2009年新伊始,国新办等部门开展整治互联网低俗之风专项活动,提倡自觉抵制网络低俗之风,创建和谐文明的网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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