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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月26晚22:40至23:20我到桂林市人民医院急诊科就就诊时,因医院的管理服务问题,使得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当天我喝醉了,被人用油烫伤,事发后,肇事者逃逸,我自行打车到贵院急诊科进行治疗,23点03分之前我还有意识的报了警(警察23点12分到),接了朋友的电话。23点07分,23点09分,我朋友打电话过来,都是在场医生接的电话,医生说我已喝醉睡着,已不懂接电话,情况不是很乐观,叫我们速来转去一八一医院!朋友于23点15分赶到,打手机已关机找不到,警察23点12分到,赶到时说有两个医院的医生在旁,也说没有看见手机了!以上事实说明手机丢失的时间为在场医生接了电话之后,也就是23:09——23:12.    事件发生后,本人去了医院保卫科要求调取监控录像,得到的答复是急诊科的监控还未调试好!之后我便向医院急诊科反应情况,得到的答复是:当时在现场接电话的穿白大卦的医生不是我们这里的,是外来人员,事发后一直联系不上此人,当时此人虽然没有挂牌,但因穿着白大卦,就没有让其出示身份证件,只是口头说明来意,后进入处置室看病人。因此,结合上述情况,因医院不确认前来就诊医生身份的情况下,就让其进入病人工作室,所以本人认为本人丢失手机医院有不可推卸的责任:1、在病人无意识的情况下,医院有义务帮病人保管财务;2、就诊医生上岗管理存在安全隐患;3、在监控没有完善的情况下,应加强安保巡视。    根据国家相关医疗管条例,我请求卫生监察部门维护我的合法权益,并要求桂林市人民医院赔偿我丢失的手机(苹果5)5500元,精神损失费500元为盼。20我到桂林市人民医院急诊科就就诊时,因医院的管理服务问题,被人用油烫伤,医院有义务帮病人保管财务;

医疗纠纷 2019-06-01 14:1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按现行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现了医疗损害的行为,作为患者和医院都有三条路可以选择,这就是协商调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诉讼。
    协商调解就是医患双方对可能已经发生的损害事实进行商议,并在有关中间机构的主持下根据损害事实和有关的规定对赔偿金额和其他事宜达成一致。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主要是在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主持下,由相关的专家对医疗损害的事实作出鉴定,明确具体责任并对赔偿等作出结论。
    诉讼就是针对发生的医疗损害情况,由患者到人民法院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主张由医疗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
  •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1条规定,自然人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18条规定:
    1、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可根据事故等级、情节和病员的情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医疗事故补偿费,由医疗单位支付给病员或其家属。
    病员及其家属所在单位不得因院方给予了医疗事故补偿费而削减病员或其家属依法应该享受的福利待遇和生活补贴。
    3、病员由于医疗事故所增加的医疗费用,由医疗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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