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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们好!我的亲人因带头打群架,打架过程中他不在场,他只是召集人马,可能也进行了对策指导,在群架中我方把对方给伤了,但不是很严重,因对方后台强大,曾让派出所捉捕过一批人进行劳教,在那次抓捕的名单里没有他的名单,而且这件事情发生在04年,据说当时已经双方协调和平解决了,现在派出所又重新抓捕人员,昨天把人带走了,今天才有逮捕令到家属手上,逮捕令上面写是因故意伤害罪逮捕,我想咨询下,像这样的情况我们应该怎么处理,如果被判刑,会判多久?而且事情过去了那么久,是否会产生时效性?没有逮捕令却先把人带走了是否合法?逮捕令上面写是因故意伤害罪逮捕,像这样的情况我们应该怎么处理,是否会产生时效性?是否合法?

刑事辩护 2019-03-12 23:5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故意伤害罪减轻处罚的情形:
    (一)基准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致轻伤偏轻的可以在1—3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基准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伤偏轻的可以在1—2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
    (二)被害人有过错的,可以在1—3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基准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在1—5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
    (三)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可以在1—2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
    (四)具有坦白、认罪态度较好或者亲属间因家庭琐事而致人伤害的,可以在1—2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
  • 涉嫌故意伤害罪,公安机关的刑事拘留期限一般不超过十四天;最长期限不超过三十七天。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是三年以上量刑,从犯比照主犯从轻处罚。
    1、《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故意伤害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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