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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朋友11年4月合伙开公司,注册资金是20万,注册时我出资4万,他是法人,公司未聘请财务,公司所有的资金与账目都是他在管理,公司成立至今未做任何清算,我们平时都是领工资,他的4000,我3000,一直领到12年10月。合伙之前我们有口头协议,我愿出资10万,但慢慢的发现公司账目有问题,他利用法人与管理财务之便,以接待、送礼等方式间接转移公司资金。注册时出的4万,后期我就只放进去了两万,但现在他还要我补足剩下的4万,不然就让我离开公司。我现在该怎么办?我退出的话,一分钱都拿不到。

合同纠纷 2018-12-17 13:4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中小企业主要包括三个标准,一是资产总额,工业企业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二是从业人数,工业企业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不超过80人;三是税收指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符合这三个标准的才是税收上说的小微企业。
    满足上述条件的可以认定为中小企业,因此上述关于资产的数额也就是我国中小企业的注册资本要求。

  • 一、依法宣告破产我国的《企业破产法》仅适用于企业法人(即营利法人),而不包括公法人、公益法人等其他法人。从世界多数国家的立法以及理论来看,公法人不具有破产能力。因为公法人是以行使公共管理职能为目的而设立的国家政府机关,如果允许公法人破产,那么必然导致社会管理职能瘫痪,社会秩序的混乱,甚至发生政治危机与社会动荡。因此,我国《企业破产法》明确排除了公法人的破产问题。至于公益法人包括财团法人与公益社团法人是否具有破产能力的问题,理论上存在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公益法人虽然不以营利为目的,但是其性质上仍然属于私法人,而破产法就属于私法,所以公益法人应当受到破产法的调整,当其不能履行债务的时候,也应适用破产程序;另一种观点认为,公益法人属于非营利性的组织,其活动的宗旨是为了社会公益事业,不同于作为营利法人的企业,因此不能适用破产程序。而且,从《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条的规定来看,实际上对于公益法人的破产也是作出了比较严格的限制的。我国《企业破产法》采取了第二种观点,认为公益法人不具有破产能力。由此可知,依法宣告破产仅仅是企业法人的终止原因。依据《企业破产法》第2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如果没有申请重整或者重整失败的,则依据该法第107条,人民法院应当宣告债务人破产。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当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应当进行破产清算。
    二、依法被撤销《民法通则》第45条第1项将“依法被撤销”作为企业法人终止的原因之一。从我国现行法来看,法人依法被撤销的情形包括两种:
    1、因法人从事了严重的违法活动,而被有关主管机关依法加以撤销,从而使该法人终止的情形。例如,《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39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予以撤销。《证券法》第153条规定:“证券公司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严重危害证券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证券公司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或者撤销等监管措施。”
    2、因法人存在违法情形而被登记主管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
    (1)登记中隐瞒起初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
    (2)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
    (3)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或者不按照规定报送年检报告书,办理年检的;
    (4)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或者擅自复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6)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
    三、解散解散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1、广义的解散在狭义的解散之外,还包括了法人因被依法撤销、责令关闭、被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2、《民法通则》第45条第2项的“解散”是狭义的解散,它主要包括自愿解散与强制解散。自愿解散包括:法人章程中约定的存续期限届满或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导致法人解散;法人的成员决议解散;法人分立或合并导致的法人解散。强制解散是指由法院依法判决解散,如《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四、其他原因所谓导致法人终止的“其他原因”主要是指非企业法人如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机关法人终止的原因,如因国家进行机构改革而导致某些机关法人终止等。上面的文章中详细介绍了会导致破产清算法人终止的原因,当一家企业没有偿还债务的能力,宣告破产后,进行完破产清算相关程序,按比例偿还所欠的债务后,就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注销企业,即所说的法人终止。
  • 你好,清算公司财产、制订清算方案
    (1)调查和清理公司财产。清算组在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的同时,应当调查和清理公司的财产。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和调查清理的情况编制公司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和债权、债务目录。应当指出的是,清算组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不得将公司财产价值低估。
    (2)制订清算方案。编制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之后,清算组应当制订清算方案,提出收取债权和清偿债务的具体安排。
    (3)提交股东会通过或者报主管机关确认。清算方案是公司清算的总方案。因此,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应将清算方案提交股东大会通过。但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成员是由股东组成的,所以,无须提交股东会另行通过。将清算方案提交有关主管机关确认的规定,适用于因违法而解散的清算公司。
    (4)另外,如果公司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清算组有责任立即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人民法院。
    2、了结公司债权、债务
    (1)处理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但是,公司清算组为了清算的目的,有权处理公司尚未了结的业务。
    (2)收取公司债权。清算组应当及时向公司债务人要求清偿已经到期的公司债权。对于未到期的公司债权,应当尽可能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如果债务人不同意提前清偿的,清算组可以通过转让债权等方法变相清偿。
    (3)清偿公司债务。公司清算组通过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之后,确认公司现有的财产和债权大于所欠债务,并且足以偿还公司全部债务时,应当按照法定的顺序向债权人清偿债务。首先,应当支付公司清算费用,包括公司财产的评估、保管、变卖和分配等所需的费用,公告费用,清算组成员的报酬,委托注册会计师、律师的费用,以及诉讼费用等;其次,支付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再次,缴纳所欠税款;最后是偿还其他公司债务。在清偿公司债务时,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偿还公司债务,一向没有严格先后、顺序之分,但是,公司财产必须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第二,在催告债术人申报的期限届满前,公司一般不得先行清偿债务;第三,在公司清偿全部公司债务前,不得向公司股东分配公司财产。
    3、分配公司剩余财产公司清偿了全部公司债务之后,如果公司财产还有剩余的,清算组才能够将公司剩余财产分配给股东。根据《公司法》第19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各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各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取得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权,是公司股东自益权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公司股东的基本权利。在分配方式上可采取货币分配、实物分配或者作价分配等形式,其基本要求是:既最大限度保护股东的权益,又体现出平等和公平分配原则。

  • 1、合伙企业
    (1)优点
    设立成本低,但高于独资企业,设立快,对有限合伙人来说承担有限责任。
    (2)缺点
    对无限合伙人来说承担无限责任,筹资困难,但比独资企业要容易,产权转让困难。
    2、有限责任公司
    (1)优点
    A. 有限责任公司既保留了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的优点,又克服了股权分散、股东责任心不强的缺点;
    B. 有限责任公司既继承了公司股份可转让的优点,又克服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过于频繁的缺点;
    C.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程序比股份有限公司简便,内部管理比较容易。
    (2)缺点
    A. 有限责任公司筹资规模和范围受到严格限制,无法与股份有限公司开展竞争;
    B. 公司转让股份限制严格,甚至在股东对公司经营不满时,也不能自由转让出资,不利于对经营者进行有效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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