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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请各位热心律师进来看看并留言指点一二案情分析:母亲2000年瘫痪,母亲和父亲还没有离婚,他们公开同居的居然是我家里!我父亲和小三多次对我们母女仨在房内辱骂,并殴打我们。母亲2007年因病去世,去世后父亲与小三把我们姐妹俩赶出房子,实际控制占了房产,但没有向法院申诉分房,也没有去办理房产过户,该房子的登记人还是我母亲至今。现在,父亲2012年也去世了,比父亲小四十岁和我们同年龄的小三,居然去法院起诉我们两姐妹要求继承该房的六分之四份额。那么,我想请问律师,我是否可以提出反诉而不是答辩?反诉的内容是:1、在有大量人证、物证能证明父亲生前和小三对我母亲、我们两姐妹进行了精神伤害,我们要求小三赔偿精神损失费几万元可以吗?2、房产还没有在判决情况下,可以反诉要求小三赔付我们母女仨的房租金(2000年起到2013年现在,连续13年,第一年300元/月,次年增加一百元租金到今年,一共是(300+400+…+1500)X12个月=140400元)14万元,可以这样反诉吗?3、父亲留下遗嘱说走后房产及一切财产送小三,可父亲生前也没有尽过扶养的义务照顾我母亲(我们有人证物证,对方小三很难推翻),相反赠给的是一个没有夫妻关系的小三,我们能以该遗嘱违反了公序良俗,请求法院判决为无效遗嘱么?

离婚 2018-12-22 21:3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哪些遗嘱是属于无效的?


    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

    《继承法》第22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41条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又有了行为能力,仍属于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效力。”无行为能力人包括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指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实践中,对遗嘱能力的确定还应注意几种情况:


    (1)间歇性精神病人,精神正常时,所立遗嘱有效,发病期间所立遗嘱无效;


    (2)精神病治愈后的成年人,所立遗嘱有效;


    (3)被诊断为痴呆症及年老而神志不清的人所立遗嘱无效。


    2、违背遗嘱人真实意思的遗嘱无效。

    《继承法》第22条规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3、遗嘱中没有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的,遗嘱无效。

    《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因此,违反此条规定的遗嘱无效。


    4、处分不属于自己财产的遗嘱内容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意见中第38条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的,遗嘱的这部分内容应认为无效。”


  • 1. 遗嘱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有医生或诊断证明遗嘱人不具有行为能力,那么遗嘱无效。
    2.遗嘱必须是表现遗嘱人真实意愿,如遗嘱人被迫,被骗,意志不清情况或遗嘱伪造,被篡改等情况都被视为遗嘱无效。
  • 关于遗产的继承: 根据《继承法》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如果没有遗嘱那么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继承事宜。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根据《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因此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只要符合法律规定也是可以依照上述情形分割遗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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