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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姐姐没有登记结婚前拿钱付首付买了房子,但写的是男方的名字,现在我姐姐跟男方要离婚请问如何处理比较好?  具体过程如下:  2008年,3月份我姐姐跟男方认识,之后相处不到几个月就摆酒,但是2010才领结婚证。而房子是在2008年末开始首付的,名字是男方的其中因为我姐姐怀孕,男方借机写上自己的名字,之前2个人商量是写上2个人的名字。房子的钱是我姐姐用我我家里住着的房子贷款,然而我妈妈在2009年5月份不在。现在是房子还贷款(2007年开始贷款,15年),而首付的钱男方不认账。请问我现在如何追讨首付的钱回来?目前证据只有首付的钱是出自我姐姐的手,要以什么名义向我姐姐和男方追回首付的钱?同时7月30号我姐姐法院开庭我姐姐申请离婚案件。现在是如何操作好?请各位请教一下。  而房子是民宅集体二手房。也就是在个人自己买的土地起房子卖层数的样子。再补充一下,当男方拿的房产证之后再去跟银行做抵押贷款。忘记再说一点?之前这个男就意见有女人,有孩子。其实我姐姐是被骗的。后来才发现。  跟我姐姐认识是2008年?2010年注册。现在有一个女孩,现在我姐姐申请法院离婚7月30号开庭。而跟前面那个女性是比我姐姐还早认识,也有孩子一个男孩,一个女孩。而跟这个女性2010注册,2011离婚。  请问一下这个事情怎么处理?太复杂了。请问我现在如何追讨首付的钱回来?其实我姐姐是被骗的。请问一下这个事情怎么处理?

债权债务 2019-06-10 07:0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 根据《婚姻法》规定,婚前财产为各自所有,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婚前买的房子属于购买方个人的房产,如果没有其他约定,即使夫妻双方离婚也不可以分的。
  • 涉外婚姻法律怎么规定结婚事宜? 涉外婚姻
    《民法通则》 第一百四十七条 【涉外婚姻关系的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意思就是说,中国人跟外国人结婚,如果在中国登记注册,就适用我们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调整,如果在外国登记注册就是适用登记国的法律;离婚适用您起诉地的国家的法律。不需要重复注册。
  • 《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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