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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来自广西的一名普通老百姓。我与前妻前段时间因感情不合,最终将我们的婚姻走向了尽头。我们是经过法院调解,在调解之下双方取得共识达成一致协议:现有车辆(2辆)一人一辆,女儿归我抚养,期间前妻来看女儿必须经过我的同意。我们共同生活做生意赚的钱全归她所有(因为我们的经济收入我全部都交给妻子,其余我自身的外债我不用她跟我一起扛,全由我负责,她不必背负)我们还买了一套在建的房子,首付已经付了二十多万还差30万,我和妻子一人各15万把其余的付清,然后将房子拨到我女儿的名下,就当我们作为父母不能给她一个健全家庭的遗憾之余给她一点点安慰。我们在协议达成共识之后双方同意并在自愿的条件下签了离婚协议。法官也当庭宣判离婚协议奏效,可过几天法院寄给我的离婚协议附件跟我在法院当庭签的不一样,出于维护我女儿权益的同时我只好跟法院反映了此情况,后来法院又寄了一次离婚附件,才与当时我在法院签的离婚协议几乎吻合但仍不是原件。我也不想在小问题上再与前妻发生纠葛所以我也不再追究。可前几日法院又寄给我一封传召书,要我再次开庭。我很疑惑不知道为什么还要开庭,而后法院给我的回应是:那天开庭的结果不算数,因为我前妻反悔了之前离婚协议上的内容,而法院说当天开庭的内容条例上法院没盖章所以不算。我很不理解,其因我也知道了前妻买好了法院的关系,可毕竟章是法院的,我又不可能拿你法院的章来盖,况且当天我们已经签订了离婚协议,法院也当庭宣判协议奏效,难道法院就可以无视法律?欺负我们这些老百姓是法盲因而可以出耳反耳?我想知道我的案件该如何解决?当天我们签订的离婚协议还有效并具有法律保护吗????事后我才知道原来前妻是因为外遇并且已经外遇了一年之久,我却毫不知情。怕事情早晚穿帮被我发现所以情急之下才伧俗离婚,我想问假如之前的调解真的不算数,那么我手上有前妻在和我离婚之前外遇的证据及人证,是否有利于维我们是经过法院调解,法官也当庭宣判离婚协议奏效,我想知道我的案件该如何解决?

离婚 2019-06-09 05:1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有的,我国《婚姻法》第3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双方是协议离婚,对子女问题的具体处理一般是应在离婚协议书上写明关于子女愿意随哪方生活。
      “感情确已破裂”是实体性规定,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调解无效”则是程序性规定,不能视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
    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案件,许多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调解无效”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一种反映。
    而有一些离婚
    案件,虽然是“调解无效”,但并非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在调解工作中,往往存在着力与不力,深入与不深入等差别,直接影响着调解效果。多年的民事审判实践明,“调解无效”和“感情确已破裂”的含义不完全相同,“调解无效”并不都等于“感情确已破裂”。
    因此,不应当把“调解无效”作为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根据。在审判实践中,既不要把“感情确已破裂”与“调解无效”完全等同起来。也不要把“调解无效”简单地作“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志。
    更不要把“调解无效”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只是“感情确已破裂”。
  • 婚姻法解释二
    (2003)
    第二十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 你好,据我的了解 协议离婚的离婚证在民政局办理时,需要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上的男女双方需要签字按手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时要收走备案,不需要其他人的签字或盖章。根据我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并且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到你。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8条第1款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效力。”虽然这里是指协议离婚中的“离婚协议”,且离婚的事实已经得到婚姻登记机关的确认,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才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效力。但我们仍可从中看到该司法解释对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关系条款的效力的有条件的确认,即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分割的条款具有了民事合同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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